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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陕西省地方各级税务机构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陕政发[1994]31号
  • 【发布日期】1994-06-16
  • 【生效日期】1994-06-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陕西省地方各级税务机构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陕西省地方各级税务机构的通知

(陕政发[1994]31号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六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税务总局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电[1993]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精神,并征得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组建陕西省地方各级税务机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建地方各级税务机构的指导思想
全省地方税务机构的组建,应以精简、统一、高效为原则,本着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分税制财政体制需要的精神,从有利于税收征收管理、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加强地方财政收入、有利于增加地方各级税务部门的建设出发,达到结构合理、职责明确、人员精干、提高效率的目的。

二、主要职责
陕西省地方各级税务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地方税务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税收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地方税(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的征收和管理。主要负责征收下列各税:
1、营业税(不含铁道系统、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不含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
5、车船使用税;
6、房产税;
7、屠宰税;
8、资源税;
9、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1、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
12、印花税;
13、筵席税;
14、地方税的滞补罚没收入;
15、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16、遗产和赠予税;
17、省政府决定征收的农业基础建设基金、价格调控基金等。
(二)负责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处理在税收管理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监督检查纳税人和各部门、各单位执行税收政策法令情况。
(三)管理地方税务票证,负责地方税务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查处违反税法的行为。
(四)依照税法规定办理地方税减免有关事宜,管理集体企业财务工作。
(五)编制、分配地方税收计划,并考核计划执行情况,负责编制各类地方税收统计表、分析资料,提供各类税收信息。
(六)负责地方税务系统的干部管理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
(一)省级地方税务局为省政府直属行政机构,正厅级建制;实行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省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在业务上接受国家税务总局指导、协调和监督。
省地方税务局局长、副局长,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由省人民政府任命。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局长由省财政厅厅长兼任,副局长从现任省税务局副局长和有关单位适宜的人选中考察选调。
地(市)以下各级地方税务机构,为各级政府的直属行政机构,领导干部实行各级税务部门下管一级的管理体制。地(市)、县(区)税务局正、副局长,由上一级地方税务局征求当地政府意见后任免,局长由各级财政局长兼任。
全省各级税务机构的称谓:省级地方税务机构的名称为“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地(市)地方税务机构名称为××地区(市)地方税务局(如渭南地区地方税务局);县(市、区)地方税务机构名称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如华阴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所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派出机构(副乡级),按乡、镇(陕南的区)行政区划设置,与乡、镇(区)财政所合署办公。按照职责分别由县财政、税务部门领导。
(二)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内设8个处室。即:办公室、人事教育处、流转资源税处、所得税处、财产行为税处、征收管理处、计划会计处、稽查处。
省地方税务局下设省直属征收分局,副厅级建制,负责征收省本级收入。
省直属征收分局在各地市设立省级收入征收处,为副县(处)级建制,征收在各地市的省级收入。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1、省地方税务局机关行政编制70人。其中局级领导职数4名(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处长领导职数19名。
2、省直属征收分局编80人。其中局领导职数3名(局长1名,副局长2名)。
3、地(市)地方税务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2-3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1-2人。
地(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人员编制由各级政府在本级行政编制内核定。
各级地方税务局非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人员配备和来源
各级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的配备及来源:
1、从现有税务人员中,按分税制所划分的工作业务范围,在合理分工、适当调整、综合考虑的基础上,按1993年底在册人数划拨30%左右,基层征收单位人员划拨比例可适当放宽到50%。
2、缺编人员,从大、中专毕业学生中逐步分配充实,或从党政机关分流的人员中选择调配。
3、临时助征人员,由各级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互相协商,按一定比例划分。

六、财产和经费
地方各级税务部门组建后,办公用房能与国税局分开的要尽量分开,有困难的可暂时和国税局在一起办公。地方税务部门办公用房由各级地方政府抓紧解决。各级税务机关划归地方税务局的人员使用的办公用具,随人带走。干部职工住房,人员划转后现在谁住仍由谁住。现在正建的住房,可按照1993年底在册人数分配,共同出资,分别负担。其他财产,在统筹兼顾、互谅互让的原则下,互相协商划拨。县以下基层税务所的财产,按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各占50%的比例划拨。
各级税务部门所需经费,保持现有渠道不变,待机构理顺后,按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七、实施步骤
组建地方税务机构,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抓紧进行。
鉴于具体核定人员编制和审批机构工作尚需一段时间,组建地方税务局可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按本通知制定的原则分步实施。
各地(市)组建地方税务机构的方案经省税务机构筹备组同意后,抓紧实施,整个工作争取于1994年7月完成。

八、其他有关问题
(一)关于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关系。省和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各级地方税务局是平行关系。工作上要相互尊重,相互协调,相互支持,互通信息,加强协作。省以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向上级报送税收计划、统计报表的同时,同级之间也要及时互相抄送。全省工商各税的计划、统计报表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同时抄送省地方税务局。
(二)在完成组建地(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之前,要明确划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税收任务;按照税务征收管理范围划清分别管辖的户头。在工作中发生矛盾时,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协调处理;处理有困难的,可联合报请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研究处理。
(三)现省税务系统下属的西北税务学校、税务干部培训学校等单位,仍保持完整建制,人员、财产不划拨,由国家税务局统一管理。
(四)组建两套税务机构期间,各级税务局内部人员,岗位一律冻结,不得自行调整。
(五)关于各级地方税务局的“三定”方案。本通知所提方案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并原则同意。为了尽快而稳妥地搞好税务机构的分设,各级地方税务机构可先按本通知精神尽快组建,分别提出各级地方税务机构的“三定”方案,经批准后执行。

九、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抓好组建工作
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和组建两套税务机构是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是一项非常重要而细致的工作。组建地方税务局要坚持统一领导和稳步过渡的原则。要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认真负责,精心组织,确保组建工作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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