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社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食盐专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lign='center'>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社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食盐专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0〕48号二000年六月二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供销社《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食盐专营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是全国碘缺乏病重病区。防治碘缺乏病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各级政府要从治病、治愚、治贫,提高全民身体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切实把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务求实效。各级供销社和盐业部门要认真履行政府赋予的食盐专营和盐政管理职能,稳定省、地(市)两级盐业专营体制,理顺县级盐业专营体制,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全省人口素质做出积极的贡献。各级盐政部门要积极贯彻“政府领导,盐业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方针,继续推动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工作的开展,确保2020年最终消除碘缺乏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食盐专营工作的意见
(省供销社 2000年5月22日)
食盐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食盐加碘是防治碘缺乏病的根本措施。我省是食盐的纯销区和碘缺乏病重病区,消除碘缺乏病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任务。近几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支持下,我省盐业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以食盐专营为核心的盐业政策、法规,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食盐专营体制不顺,县级盐业经营单位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盐业市场受私盐、无碘盐、劣质盐甚至工业废盐冲击仍然比较严重,影响着我省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工作的有效开展,危害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了建立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的工作机制,迫切需要理顺食盐专营体制,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工作。根据国家盐业主管机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全省盐业经营管理体制
稳定省、地(市)两级盐业体制。省盐业公司隶属于省供销社,同时作为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与省盐务管理局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合署办公,担负全省食盐专营、碘盐供应、盐业运销和盐政管理任务。省对地(市)盐业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省盐业公司根据盐业运销需要,在各地(市)设立盐业分公司,各地(市)盐业分公司与盐务管理分局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合署办公,为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主管机构,接受省盐务管理局领导。
理顺县级盐业专营体制。在不改变县盐业公司与县供销社隶属关系的前提下,为了加强县级盐政工作,将县盐政管理站更名为县盐务管理支局,支局局长由县盐业公司经理兼任。调整县盐务管理支局(盐业公司)主要负责人任免程序,实行下管一级,县盐务管理支局(盐业公司)主要负责人由县供销社推荐,地(市)盐业部门选派任免,省盐业部分备案。县级盐业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免和调整征得地(市)盐业部门同意。地(市)盐业部门每年要对县盐业公司主要负责人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报省盐业部门、县政府和县供销社,作为对县盐业公司主要负责人任免和奖惩的依据。
减轻县盐业公司的人员和经费负担。在县盐业公司实行以量定编和以额定费。根据县盐业公司年盐商品供应量,由省、地(市)盐业部门与县供销社协商确定县盐业公司人员编制,超编人员要通过竞争上岗、下岗分流、开拓经营、减员增效等措施予以压缩。县盐业公司年上交县供销社的经费按照县盐业公司年销售额,由省、地(市)盐业部门与县供销社协商确定,超额的经费要予以压缩。
理顺县级食盐专营渠道。根据《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第197号令)和中国轻工总会盐业管理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 食盐专营办法〉若干规定的意见》要求,理顺县级食盐专营渠道。凡地(市)盐业部门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均不设三级盐业批发单位,目前已经设立的由地(市)盐业部门收回其专营业务,现有人员和资产等由省盐业部门和当地供销社协商处置。
二、加强对食盐专营资金的管理
食盐专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结算、专帐监管、封闭运行。银行等有关部门要为各级盐业公司开展专营业务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为了确保专营资金正常周转,目前县盐业公司拖欠、挤占、挪用的专营资金要制定还款计划,逐步予以归还,其中已经形成呆坏死帐无法收回的部分,可通过债转股,将县盐业公司改制为省盐业公司与县供销社共同持股的股份制企业。
三、加强对食盐专营工作的领导
盐业部门既是政府授权的食盐专营主体,又是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各级盐业部门要认真落实以食盐专营为核心的盐业政策、法规,切实加强食盐专营工作,严格执行山西盐业“统一计划,统一调运、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结算,统一对外”规定,对执法犯法、购销私盐的盐业公司要依法查处,直至收回食盐批发许可证,取消食盐专营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各级盐业部门要严格履行政府赋予的职责,认真贯彻“依法治盐,辖区为主,突出重点,净化市场”的盐政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对制、售、窝、贩私盐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查缉,努力防止私盐、劣质盐、无碘盐甚至工业废盐流入盐业市场,各级工商、公安、交通、铁路、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配合盐务部门开展市场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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