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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局、省财政厅 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302
  • 【发布文号】闽政办[1999]171号
  • 【发布日期】1999-09-03
  • 【生效日期】1999-09-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局、省财政厅 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局、省财政厅
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1999〕171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土地局、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的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
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暂行规定
(省土地局 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九日)

为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管理,确保耕地开垦资金的落实,保证我省耕地总量占补平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耕地开垦费的征收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用地转用或征用手续时向占用耕地的单位,按下表所列的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分类征收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
│征收 人均 │ │220-333 │333-533 │ │
│ 标准 耕地│ 200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 533平方米 │
│ │ (0.3亩)以下 │(0.3-0.5亩) │(0.5-0.8亩) │ (0.8亩)以上 │
│类别 │ │ │ │ │
├──────┼───────┼──────┼──────┼───────┤
│ 水田、菜地 │ 30 │ 22.5 │ 18 │ 15 │
│ 鱼 塘 │ (2万元/亩) │(1.5万元/亩)│(1.2万元/亩)│(1万元/亩) │
├──────┼───────┼──────┼──────┼───────┤
│其他类别农田│ 20 │ 15 │ 12 │ 10 │
│ │(1.33万元/亩) │ (1万元/亩) │(0.8万元/亩)│(0.67万元/亩) │
└──────┴───────┴──────┴──────┴───────┘

注:1.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暂按《福建省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执行。
2.本表:“其他类别农田”是指除水田、菜地、鱼塘之外的各类耕地。
3.本表的“人均耕地”以被征土地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人均耕地面积计算。
4.本表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耕地开垦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收费单位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二、耕地开垦费用的拨补
列入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耕地开垦项目,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开垦耕地的质量和开垦进度(开工时30%、工程完成时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制定资金拨补计划,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上下级财政专户分期拨付给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专项安排用于耕地开垦项目。耕地开垦费用的拨补标准的:
(一)开垦水田的,每公顷90000-180000元(每亩6000元-12000元);
(二)开垦旱地的,每公顷45000元-90000元(每亩3000元-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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