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 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0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6-01-15
  • 【生效日期】1996-01-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 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
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

(1996年1月15日苏政办发〔1996〕15号)

各省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了适应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粮食销售服务体系,保证城镇居民粮油的正常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的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国办发〔1995〕47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的房产划转粮食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现由城镇房管部门经营管理的粮店和粮油食品店的房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权自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下达之日起,全部由国有房管部门无偿划转给县级以上粮食部门。县级以上粮食部门要切实搞好经营管理,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这次划转包括国家财政投资的粮店和粮油食品店的房产,产权不清以及代管房产不在此次划转范围之内。今后,凡没有国务院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不得将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的房产无偿划拨。

二、附设在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大专院校)和厂矿企业的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使用的房屋,应由粮食部门继续使用,有关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房租和以其它借口收回、挤占、拆迁,以保证该地区粮油的正常供应。

三、在进行房产划转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进行清产核资,并明确经营管理责任。
(一)粮食部门应主动和房管部门联系,办理移交经营管理权手续,订立划转协议,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二)凭房屋所有权证到各地土地地籍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房登记手续。
(三)在房产经营管理权转移后,由粮食部门按照规定对划转的房产进行清产核资。若划转后的网点属经营性公司管理的,要结合今年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进行登记,对企业划入的国有资产数要纳入国有资产考核基数;划转的网点不属经营性公司管理的,划转到县(市、区)粮食局后,先按重估价值入帐,以后与行政单位一起进行产权登记。

四、划转工作完成以后,各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必须从事以粮油供应为主的经营活动,在确保城镇居民粮油供应的前提下,可以开展多种经营。非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各零售网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让、出租和转作他用,对已改作他用的,应予纠正。

五、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屋,要按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拆迁补偿和还建工作。原则上应按其原有性质、规模予以回迁或重建。复建规划设计要充分考虑到粮食部门粮油零售网点整体布局和开展多种经营的需要。各地今后在新区建设中必须考虑粮油零售网点的建设,并作为新区开发不可缺少的功能,一般每3000至5000户要设置一个粮店,以方便小区居民购买粮油。新区建设粮油零售网点所需资金,在各地征收的商业网点建设费中开支,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屋经营管理权划转工作的领导,主管部门要亲自过问,粮食、房管、国有资产管理、土地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划转工作中,城建、房屋管理部门遇到的困难,地方人民政府要妥善协调解决。

七、原有关文件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