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二等乙级以上革命 伤残军人公费医疗待遇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108
  • 【发布文号】甬政发[1999]192号
  • 【发布日期】1999-09-21
  • 【生效日期】1999-09-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二等乙级以上革命 伤残军人公费医疗待遇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二等乙级以上革命
伤残军人公费医疗待遇的通知

(甬政发〔1999〕192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费医疗管理改革的试行意见》(浙政办〔1992〕21号)规定,结合《宁波市市级公费医疗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甬政发〔1993〕29号)的试行情况,现对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公费医疗待遇作如下调整:
从一九九九年起,医药费按实报销,免除个人负担部分(不包括特殊检查治疗费用)。
享受市级公费医疗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门诊、住院及转诊等发生医疗费用时,仍按原规定先垫付个人自负的费用。中央、省属和自缴公费医疗的人员回所在单位报销,其余人员到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销。报销时均须持个人自负收据、本人公费医疗证历卡及其它报销时需要审核的检查和用药记录。
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