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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制定的西安市市容协管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5
  • 【发布文号】市政办发[1999]171号
  • 【发布日期】1999-11-01
  • 【生效日期】1999-1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制定的西安市市容协管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制定的西安市市容协管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1999〕171号1999年11月1日)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制定的《西安市市容协管员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西安市市容协管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容协管员的管理,规范市容协管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容协管员是指由区(县)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聘用,协助市容环卫管理人员在本辖区内开展市容环境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容协管员的聘用、培训、待遇、考核、奖惩、辞退及日常业务活动,由区(县)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四条 市容协管员应优先从市、区(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中招聘。

第五条 市容协管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热爱市容环卫工作;
(三)年龄在五十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四)举止端庄,身体健康;
(五)品行良好,无劣迹。

第六条 市容协管员上岗前必须统一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招聘的市容协管员试用期为三个月,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并由各区统一在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上岗标志牌。
市容协管员不配制式服装,佩戴统一制作的标志牌。

第七条 市容协管员的职责:
(一)向居民和驻地单位宣传国家和地方有关市容环卫管理的法规、政策和规定;
(二)依据有关规定协助市容环卫管理人员开展管理工作,但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负责检查责任区内沿街单位执行《西安市市容“四自一包”管理办法》的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督促其改正或向聘用单位报告;
(四)及时发现并报告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市场、交通、户外广告等方面有碍市容的问题;
(五)执行聘用单位组织的有关市容环卫监督检查、整治任务。

第八条 市容协管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在规定的地域内开展业务工作;
(三)工作时间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或从事与业务无关的事情;
(四)执勤时必须佩戴全市统一的市容协管员上岗标志牌;
(五)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文明管理,严禁打人骂人,严禁擅自罚款,严禁工作期间酗酒。

第九条 聘用单位应保证市容协管员的基本工资和办公经费。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市容协管员,聘用单位应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条 市容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情节比较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辞退:
(一)仪容不整或着市容监察队伍制式服装的;
(二)没有按规定佩戴标志牌的;
(三)执勤时吸烟、喝酒、吃东西的;
(四)借工作之便吃、拿、卡、要的;
(五)严重违纪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六)拒不接受市容纠风人员管理的;
(七)越权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凡给予辞退处理的市容协管员,各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一律不准重新录用。

第十一条 此前所发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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