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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调整文件发送范围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602
  • 【发布文号】辽政办[1995]4号
  • 【发布日期】1995-01-13
  • 【生效日期】1995-01-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调整文件发送范围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调整文件发送范围的通知

(辽政办〔1995〕4号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三日)

经过机构改革,一部分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能、性质、规格等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原定的省政府文件的发送范围已不适应机构改革后的新情况。根据省政府关于转变作风,减少文件的要求,同时考虑实际工作的需要,决定对省政府文件的发送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一、下列单位为省政府办公厅直接发文单位:
1、各市、县人民政府;
2、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含委、厅管理的副厅局级行政机构);
3、国家和省双重领导的厅局级工作机构;
4、省属副厅局级以上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5、省属各人民团体;
6、省委所属副厅局级以上工作部门;
7、省人大、省政协、省纪委、省法院、省检察院;
8、沈阳军区、省军区;
9、国家机关驻辽副厅局级以上行政机构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10、中央新闻单位驻辽记者站;
11、省属新闻单位。
上述以外单位阅读文件,可通过订阅《辽宁政报》解决。需要各级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周知的文件,由省政府办公厅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公布。

二、文件发送方式:
发给各市县政府和驻沈阳以外地区单位的文件,通过邮电局机要局投递;发给沈阳市区内各单位的文件,由办公厅机要交通处直接投递到各单位办公室。一般不直接投递到各单位的内设和下属机构。

三、文件发送份数,各市、县政府和机构规格、隶属关系没有发生变化的省属单位,仍按原份数发送;机构规格、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和新设机构,由办公厅比照同类机构重新确定。
希望各有关单位加强文件管理,保证省政府所发文件的安全,防止失泄密的情况发生。对省政府办公厅发文工作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机要交通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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