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畜牧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畜牧业的通知
(浙政发〔1999〕278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畜禽产品成倍增长,畜牧生产结构稳步调整,集约化程度和生产水平不断提高,畜牧业已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省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快发展畜牧业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畜牧业的重要性,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加快发展畜牧业,是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全省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要求,是广大农民增加收入、实现致富目标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畜牧业得到迅速发展。
我省加快发展畜牧业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为指针,紧紧围绕实施《浙江省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纲要》,因地制宜,发挥各地优势,以生猪为重点,大力发展草食动物和各种名特优新稀畜禽产品;要进一步增强市场和质量效益意识,依靠科技进步,加快畜产品品质改善,提高经济效益;要坚持种苗、养殖饲料、加工、流通协调发展,大力推进畜牧业产业化;要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利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畜牧业生产经营;要切实加强依法治牧,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
全省畜牧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到2005年,全省畜牧业产值达到280亿元,占全省农业总产值的23%;农民人均家庭经营收入中,畜牧业收入占15%;牛羊禽兔等肉产量占肉类总产量的30%;规模饲养提供的畜禽产品占60%;生猪出栏率达到140%,瘦肉率达到54%;优质家禽比例达到75%。到2020年,全省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30%,生猪出栏率、饲料转化率、畜禽良种率和劳动生产率等指标位居全国前列。
二、从各地实际出发,推进畜牧业区域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
各地要根据资源特点、生产习惯和市场需求,坚持发挥优势、突出特色、相对集中、高产高效的原则,建立巩固各具特色的畜牧业生产基地。要不断优化畜牧业生产结构,在继续抓好生猪等传统产品的同时,大力发展各种名特优新稀畜禽产品,进一步形成区域和特色优势。特别是对现在已有一定基础的“五区二基地”:即浙北地区的仔猪生产区、湖羊生产区,浙西南山区的草食动物生产区,浙东水网地带的水禽生产区,铁路沿线的瘦肉型猪生产区,主要城市近郊的肉蛋奶生产基地,江山、桐庐、慈溪等地的蜂业生产基地等,有关市县要下决心加以引导和扶持,着力抓好巩固和提高工作。
在继续发动千家万户发展畜牧业的同时,要重点培育和推进畜牧业生产向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积极发展专业乡、专业村、专业大户,并努力打破行政社区界限,推动“数乡一业、多村一品、集中连片”,形成群体规模。要提高科技含量,推行标准化生产和管理,加快畜牧生产现代化。采取省、市(地)抓强县,县(市)抓强乡(镇)的方式,到2005年,全省形成30个畜牧业强县和200个强乡(镇),30个强县的主要畜产品总量占全省的70%以上。畜牧业强县的规划与标准由省农业厅另行制定。
三、突出抓好种苗和产后加工、流通,着力推进畜牧业产业化经营
全面实施畜禽“种苗工程”,尽快形成布局合理的全省畜禽良种繁育体系。省和有关市(地)、县共同建设好规模、设施、种畜禽品质等达到国内一流水平的国家级和省级畜禽原种场,各市(地)、县要建设好畜禽二级繁育场。在充分发挥我省种猪、蜜蜂、蛋鸭、长毛兔等品种优势,加大开发利用的同时,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良种畜禽,加快品种改良步伐。全面推广外来瘦肉型公猪,大力发展二元杂交母猪,加快实现肉猪优质化。到2005年全省二元杂交母猪覆盖面达到80%。大力开拓国内外种畜禽市场,形成一批繁育、推广、经营一体化的种业公司。有关市、县要做好金华两头乌猪、嘉兴黑猪、绍兴麻鸭、湖羊、仙居鸡、温州水牛等地方优良品种的保种工作,落实好保种场,划定保护区,并确保必要的经费。
进一步开发饲料资源。把开发利用草山草坡和保持水土有机结合起来,发展草地畜牧业。充分利用农作物秸杆资源和其他农副产品,发展牛、羊等草食动物。结合种植业结构调整,积极鼓励农民利用冬闲田、旱地和荒地种植饲料作物。根据我省现有的饲料生产条件,采用高新技术生产酶制剂等饲料添加剂,提高早稻谷、大麦、菜籽饼等地产饲料资源的利用率,生产高质量的畜禽系列全价饲料。
我省畜产品加工目前明显滞后,各地要作为推进畜牧业产业化的重点,下大力气抓好畜产品的深加工、精加工和系统化开发,提高附加值。积极鼓励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等投资畜产品加工业。各级要选择若干个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其上规模、上水平。要多渠道、多形式搞活畜产品流通,重点扶持建设一批布局合理、辐射周边省份乃至全国的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抓好市场储运、保鲜等配套设施建设,加强市场信息的收集、分析、预测和发布等工作,指导生产和销售。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运销联合体等多种类型的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不断巩固壮大畜产品营销队伍。对具备出口条件的加工、流通企业,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其申办外贸出口权。
四、从多方面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发展畜牧业
(一)深化改革,完善机制,鼓励全社会共同发展畜牧业。要坚持利用市场机制,鼓励多种经济成分以多种形式参与畜牧业生产、加工和流通。大力支持国有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广大农户,采取联营或股份合作等方式,组建畜牧龙头企业。当前要着重建立和完善企业的生产保护机制、自我约束机制、风险调节机制、法律保障机制等,充分调动和保护社会各方发展畜牧业的积极性。
(二)加快畜牧业科技进步。要加快畜牧业科技的开发应用,对一些科技含量高、影响面广、对整个畜牧业发展具有重大推进作用的高新技术,各级农业、科研部门要组织有关科研单位进行联合攻关。加大基因工程技术、畜禽新品种及配套的饲养管理和疫病防制技术、草食畜禽的高产饲养技术、饲料饲草资源开发利用技术、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畜禽新型高效饲料添加剂技术和集约化牧场环境污染控制技术等的研究推广力度。对畜牧业科技开发和推广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各级政府要给予奖励。按照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鼓励畜牧科技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用技术参股等形式,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技术服务等,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三)巩固健全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切实加强畜禽良种繁育推广、饲料供应、畜产品购销等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充分发挥各类服务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进一步巩固完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网络。各地要根据国家有关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政策,切实抓好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和技术特长,拓宽业务范围,增强服务功能,在畜牧产业化服务中不断发展、壮大。要加强乡镇畜牧兽医人员、畜禽规模饲养场(户)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实施畜牧兽医从业人员职业技能考核准入制度。
(四)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要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各项有关畜牧业的政策,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促进畜牧业更快地发展。
1.各级政府要根据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增加对畜牧业的投入。各级农业发展基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也要拿出一部分用于扶持畜牧业。省财政今年起加大对畜牧业的资金扶持力度,主要用于扶持畜禽种苗工程、先进技术推广、重大疫病防制等。各市、县要建立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各级财政视财力适当安排一部分;按不低于屠宰税入库税额15%提取的生猪稳定基金等。
2.各级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对上规模的畜禽饲养场(户)、饲料及兽药生产企业、畜产品加工企业和大型畜禽产品交易市场等,给予重点支持。
3.对从事畜禽养殖、饲料生产和畜产品加工运销等企业,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给予税收优惠。对直接从事畜禽养殖的各畜牧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单位销售自产的畜禽产品,包括经初加工以后仍属农业产品的,依法免征增值税。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服务于畜牧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所得税。各地要加强对畜牧生产经营活动的税费管理,对生猪等征收的税款不得搞摊派,不得重复征收,不得提高标准。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
4.按照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政策,对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并经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确认的畜禽饲养场(户)、畜产品专业市场、畜产品加工企业,要优先安排生产用地,优惠土地有偿使用的有关费用,其生产用水、用电等方面也要给予优惠和照顾。在山区县(市)荒地上建造畜禽栏舍需要用地的,可免收3-5年土地使用费。
5.允许大型饲料加工企业、牧场特等经省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与农民直接签订自用饲料原粮的收购合同,实行产销直挂。
6.有关保险机构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畜禽疫病保险业务,可由保险公司直接办理,也可由保险公司与当地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联合办理。
五、加强领导,依法保护,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要切实把畜牧业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农业产业化发展等规划,明确发展重点,理清发展思路,制定有关扶持政策。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做好调查研究,树典型,抓示范,及时协调解决畜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地抓好落实,务求抓出成效。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监督队伍建设。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依法做好动物检疫工作,抓好源头防疫,对重大动物疫病要实行计划免疫,强制免疫。一旦发生重大疫情,各级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坚决扑灭。要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形成与现代化畜牧业相适应的全省动物疫苗供应网络和疫病监测体系,确保畜牧业生产安全。按照与国际接轨的要求,经省农业部门统一规划,对畜禽商品量大、具有一定外向型的县(市),建设集中连片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控制和扑灭畜禽主要传染病,为扩大畜禽及其产品的出口创汇创造条件。切实加强种畜禽、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法严格实行生产、经营许可等制度,做好质量监测等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畜禽、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为,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药物和其他物质,切实保护广大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加强对名优畜产品的保护,努力创立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有一定知名度的名牌畜产品。
各级农业、计划、财政、商业、外经贸、工商等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密配合,发挥职能优势,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支持畜牧业,为加快畜牧业发展多作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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