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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我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9]94号
  • 【发布日期】1999-11-17
  • 【生效日期】1999-11-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我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我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1999〕94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6号)精神,认真落实全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确保2000年所有矿山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实现我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总体目标,现就加强我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真抓实干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是我区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我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将这项工作真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下功夫狠抓落实,按照党中央提出的要求,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组织到位、投入到位。各级环保部门和地矿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当好政府的参谋,真抓实干,抓出成效,尽快扭转我区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趋严重的局面。

二、明确目标,做好规划
我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总体目标是:2000年底以前所有采选矿污染源必须达标排放污染物;到2010年,力争使我区矿区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全区矿区生态环境恢复重建率达到30%以上,局部矿区生态环境有所改善;到2030年全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重建率达到50%以上;到下世纪中叶,全区矿山生态环境从根本上得到改善,矿山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实现良性循环。根据这一目标,要抓紧制定有关的计划和规划。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在1999年内完成《广西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广西矿产开发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的制订工作,各地、市、县及各有关行业要根据本区域、本行业的实际,结合“十五”规划的制定,做好本区域、本行业矿区恢复与重建规划和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的编制以地矿部门及煤炭、冶金、黄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土地、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配合,环保部门监督和协助。规划要体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使今后的矿产资源开发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严格执行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止再走“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老路。桂西经济区(以矿业开发为龙头的经济区)尤其要做好这方面工作。

三、抓好试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我区矿区生态环境恢复与重建工作
自治区将重点抓好21个矿区生态环境恢复重建试点工作,各地、市最少要抓1至2个试点,以此带动这项工作的全面开展。各级地矿、环保部门要落实一名领导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试点企业要按照自治区的部署,积极主动抓好试点工作。各地要根据当地环境、经济要求,结合本地区土地利用规划和不同矿种、不同采矿方法的特点,因地制宜地选择矿山恢复与重建技术方法。有关地、市要将自治区重点试点矿区的恢复重建方案于1999年12月30日前分别报自治区地矿厅和自治区环保局。各地、市试点的初步方案于1999年12月30日前分别报自治区地矿厅和自治区环保局。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重建资金以自筹为主,多渠道筹集。矿山的排污费要管好用好,真正用在矿山污染治理与生态环境恢复,做到专款专用。

四、切实抓好矿山污染治理,确保2000年达标排放
矿山企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是全区工业污染源达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地、市要突出抓好37个重点矿山企业的限期治理达标工作。各级环保、地矿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协助企业编制可行的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要定期督促检查。各重点企业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尽快落实治理方案和资金,治理方案要在1999年12月30日前报自治区环保局审核,2000年年底由自治区环保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办法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全国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1998〕366号)和自治区环保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桂环字〔1999〕12号)执行。
统一规划,集中选冶。我区民矿点多、面广、污染重,凡零星资源相对集中的地方,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采、集中选、定点炼的原则,统一搞好污染治理设施。

五、结合产业调整,进行重点矿种热点矿山的治理整顿
目前正值全区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时期,煤炭、黄金、建材三个行业是我区的重点整顿行业。环保、地矿部门要与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根据行业特点和要求,重点清理整顿一批环境问题突出的矿山。要结合“酸雨控制区”污染防治和“关井压产”工作,对布局不合理、非法的煤矿进行关停,禁止新建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对已建成的要逐步实行限产和关停;要继续贯彻执行自治区关于加强黄金采选业环境管理的规定和国家对黄金特定矿种实行保护性开采的有关规定,对擅自化整为零、分割资源,生产秩序混乱、环境污染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突出以及剧毒、爆炸物品管理不严的黄金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闭。对河池地区的凤山、巴马,百色地区的隆林、田林、乐业、凌云等地的黄金开发环境问题较突出的地方,要重点进行治理整顿;要针对我区石材采场和加工企业普遍存在乱设点、分散、规模小的特点及废水、废渣不经处理随意排放的现象,各地、市要对本辖区的石材采场和加工点进行清理整顿,采石场必须统一设立弃土(石)方堆放场,并建挡土(石)墙。重新统一规划加工区,统一处理废水、废渣,特别是河池地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贺州地区贺州市、钟山县,桂林市平乐县、恭城瑶族自治县、灌阳县等,当地各级人民政府要下力气重点清理整顿石材采场和加工厂,限期在1999年12月30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自治区环保局,并由自治区环保局组织验收。

六、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控制产生新污染源
新建矿山企业,不论国有或乡镇集体、个体企业,都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在新建项目审批中要真正发挥环保一票否决和第一审批权的作用。同时,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把关。根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对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地矿、黄金、煤炭等部门不予发证,土地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工商部门不办理营业执照。
黄金矿的开采应坚持实行自治区和国家两级审批制度。今后,凡在大矿、老矿外围拟建小矿、新矿,一条矿脉多家开采出现重复建设、争抢资源的项目,开采秩序混乱、资源划分有争议和治理非法采金不力的矿区,以及位于饮用水源上游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各地在预审本地黄金项目时,一定要坚持这三条原则。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有生态环境恢复和资金预算方案,环保部门要严格审批,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附件:一、全区21个生态环境恢复重建的重点矿区名单


二、全区37个2000年达标排放的重点矿山企业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一: 全区21个生态环境恢复重建的重点矿区名单



一、南宁地区
(一)马山锰矿
(二)凭祥市黄金公司龙塘金矿、上石金矿
(三)凭祥市夏石金矿

二、南宁市
南宁板苏锰矿

三、柳州地区
(一)合山矿务局
(二)象州县寺村重晶石矿区

四、桂林市
(一)广西龙广滑石有限责任公司
(二)广西桂广滑石有限责任公司

五、梧州市
(一)藤县钛铁矿区
(二)苍梧钛铁矿区
(三)岑溪市伟正矿
(四)藤县桃花金矿区

六、河池地区
(一)环江北山矿区
(二)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平世铁矿区
(三)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坡银山铁矿区

七、百色地区
(一)广西田林高龙金矿
(二)凌云县金矿
(三)平果铝业公司

八、贵港市
(一)贵港龙头山金矿
(二)桂平木圭锰矿

九、贺州地区
平桂矿务局
以上矿区要求在2005年前,恢复重建率达30%以上。
恢复重建率=重建总面积/破坏总面积×100%
破坏总面积:指矿山开发中建成的露天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场和因开矿而形成的塌陷区的总面积。
重建总面积:指露天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场和塌陷区,在生产终了或废弃后,经复垦、生态重建而形成新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包括果园、菜园等)、水域的总面积。

附件二: 我区37个2000年达标排放的重点矿山企业名单


一、煤(悬浮物、PH值、煤矸石)
(一)广西合山矿务局
(二)广西罗城矿务局
(三)广西红茂矿务局

二、锰(悬浮物、尾矿、废矿)
(一)广西大新锰矿
(二)广西天等锰矿
(三)广西大新县土湖锰矿
(四)靖西县锰矿
(五)桂平市木圭锰矿

三、铜(悬浮物、COD、砷)
(一)广西德保铜矿
(二)武鸣两江铜矿

四、铅锌(悬浮物、镉、铅)
(一)广西佛子冲铅锌矿
(二)广西拉么锌矿
(三)广西武宣县锰锌矿
(四)广西泗顶铅锌矿
(五)龙胜各族自治县铅锌矿柚子坪浮选厂
(六)恭城瑶族自治县矿产公司回头山铅锌矿老山浮选厂
(七)恭城瑶族自治县岛坪铅锌矿老厂浮选厂
(八)广西环江化达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九)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银河有限责任公司
(十)广西环江北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十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福利选矿厂
(十二)阳朔铅锌矿选矿厂

五、锡(悬浮物、COD、砷)
(一)华锡集团公司车河选矿厂
(二)华锡集团公司铜坑选矿厂
(三)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华锡集团大厂劳动服务公司
(五)南丹龙泉选矿厂
(六)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一洞锡矿
(七)融水九谋锡矿
(八)融水甲龙铜锡矿

六、金(悬浮物、CN、重金属、废渣)
(一)广西田林高龙金矿
(二)广西龙头山金矿
(三)广西横县泰富金矿
(四)凌云县金矿

七、钨矿(悬浮物、COD)
(一)兴安县银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资源县钨矿
(三)大明山钨矿
注:括号内为每一矿种的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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