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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委等单位《湖南省 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702
  •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1999]32号
  • 【发布日期】1999-12-11
  • 【生效日期】1999-12-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委等单位《湖南省 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委等单位《湖南省
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9〕3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科委、省计委、省经贸委、省体改委、省教委、省编办、省农村办、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资局制订的《湖南省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科研机构进行企业化转制是当前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是加强技术创新、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重大举措。现就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的改革按《湖南省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执行。省人民政府将从科技引导资金中安排科研院所改革专项资金,对已转制的科研机构给予扶持。第一批转制24个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其余的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在2000年6月30日前将转制方案上报省科研院所改革协调小组审批,2000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制任务。

二、咨询服务类科研机构原则上都要转为科技中介服务企业。

三、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也要改革。对能体现湖南优势的公益类科研机构,要转换机制,分流人员,实行一所两制。其他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都要转制为企业性中介服务机构。

四、全省所有科研机构要在2000年6月30日前提出改革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科委。

五、市、州、属科研机构的改革,各市、州人民政府可参照省属科研机构改革的精神,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确定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具体方案,组织实施。
科研机构体制改革涉及面广,工作复杂,政策性强,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努力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湖南省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科委、省计委、省经贸委、省体改委、省教委、省编办、省农村办、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资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精神,现就深化我省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定位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为指导,以推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为目标,以调整结构、转换机制为重点,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通过改革,加速科研机构企业化和进入市场的进程,增强科研机构的活力和创新能力,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定位原则。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将省属科研机构重新划分为技术开发类、咨询服务类和社会公益类。省属科研机构定位为技术开发类的原则是:原已确定为技术开发类的科研机构;农业类科研机构中主要从事种子、种苗、肥料、农药、饲料、农产品加工等技术产品开发的科研机构;其他类科研机构中其主要产品和服务有市场需求,在科技产业中积累了初步经验,市场收入可以成为主要经费来源的科研机构。
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转制名单分二批公布,第一批转制24个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名单附后),第二批于2000年6月30日之前公布。

二、改革的形式与要求
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改革转制的形式:
(一)直接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并逐步向高新技术企业集团发展。
(二)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集团),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
(三)转制为行业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等企业性的中介机构。
(四)通过租赁或委托经营等方式改组为民营科技型企业。
(五)少数规模比较小、效益比较差的科研机构,可以出售给集体和个人。
(六)院所之间,院所与高校、企业之间,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
科研机构转制后,要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贯彻〈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第一批转制的科研机构必须在2000年6月30日前完成转制。其余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要在2000年12月31前完成转制。
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院和省轻工(食品)研究所按已批准的改革试点方案执行。省煤炭科研所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8号文的精神执行。益阳石煤发电综合试验厂鉴于中间试验任务已完成,直接成为企业。

三、政策措施
(一)原有正常的科学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和转制过程中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转制后的科研院所经费拨付和财务管理按原渠道不变。
(二)职工养老保险按以下办法执行:
1、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金的计发办法不变,经费供给渠道不变,离退休金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单位负责。
2、转制后的在职人员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当地养老保障体系。从2001年1月1日起,单位和职工开始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制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3、转制后5年内退休的人员(含内退人员),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低于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的部分,采取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补贴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制5年后退休的执行企业计发办法。
(三)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按现行科研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待遇办理单位内退休手续,到达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四)科研机构的医疗保险制度,按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湘政发)〔1999〕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可以建立科研机构内部补充保险金。具体办法由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劳动保障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六)科研机构成建制转变为企业的,其登记注册的名称可用原科研机构的名称或用符合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
(七)科研机构转制成企业或企业性的中介服务机构时,其全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减去负债后国有权益转作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
科研机构向企业化转制,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并及时到财政(国资)、工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资产划转、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等手续。
(八)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其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可作价评估,其占企业注册的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比例,经批准,最高可达35%。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文执行。
(十)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给予科技人员奖励,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或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待遇。
(十二)向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可参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登记制的通知》(〔99〕外经贸政发第595号)办理。
(十三)在转制后5年内,对向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由省计委在过去5年平均水平的基础上,结合在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继续给予支持。
(十四)已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可以优先参加政府科研课题和项目的申请,竞标享有与其它科研机构同等的权利;已经批准的科研课题和项目继续按原计划实施。
(十五)积极指导、帮助和支持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资本市场。
(十六)建立已转制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引导资金,支持开发高新技术项目。引导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保值增值,滚动发展。

四、组织实施
(一)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协调科技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省科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科研机构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体制改革的领导。各科研机构必须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单位改革的具体方案,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并督促实施。
(三)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的各项服务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解决科研机构在转制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增强科研机构进入市场从事科技服务和发展科技产业的能力。

第一批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转制名单

1、湖南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院
2、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3、湖南省农业机械研究所
4、湖南省电器研究所
5、湖南省机械研究所
6、湖南省化工研究院
7、湖南省电子研究所
8、湖南省印刷科技研究所
9、湖南省冶金材料研究所
10、湖南省苎麻技术研究中心
11、湖南省轻工研究所
12、湖南省造纸研究所
13、湖南省陶瓷研究所
14、湖南省湘绣研究所
15、湖南省塑料研究所
16、湖南省工艺美术研究所
17、湖南省皮革研究所
18、湖南省商业科学研究所
19、湖南省粮油科研设计院
20、湖南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
21、湖南省计算机技术研究所
22、湖南省医药工业研究所
23、湖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
24、湖南省煤炭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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