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水电厅关于 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水电厅关于
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9〕3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水利水电厅《关于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水利水电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
建国以来,全省各地因地制宜修建各类小型水利设施,为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部分小型水利设施管理粗放,人为破坏严重,老化失修,效益衰减,有的甚至废弃闲置,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为了促进小型水利设施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经营企业化、服务社会化的管理体制和发展机制,发挥现有水利设施的综合效益,现就推进全省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改革范围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实施以存量换增量战略,逐步建立起新的水利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鼓励和动员群众积极投工投劳,按照新的产权制度,不断加快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充分发挥小型水利设施的综合效益,以促进设施的保值增值和发展。
主要目标:通过改革,切实解决当前水利设施产权主体不明确,管理责任不落实,工程效益衰减的问题,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利管理体制,使之明确所有权,放开使用权,搞活经营权,形成自筹资金、自行建设、自主经营、自我管理的发展机制,促进小型水利设施建设走上市场机制的轨道,提高小型水利设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改革范围: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下,对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以及乡(镇)、村管理的塘坝、机埠、泵站、渠道,小水电等小型设施,按照规范承包制,倡导股份制,出租、拍卖使用权的要求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并鼓励群众在实践中创造其他改革形式。
二、改革的原则与程序
(一)按照谁投资,谁所有(拥有产权)的原则界定产权。水利资产产权界定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关于发布〈 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产发〔1996〕5号)执行,界定为国有资产的,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暂行出资人权利。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保证国有和集体资产不流失,回收的资金按设施所有权单位或个人进行支配,各级水利部门要会同财政、农办等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的具体实施细则,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严禁挪作他用。
(二)按照因地制宜原则确定改革方案。总的要求是明晰所有权,放开使用权,搞活经营权。一定要从设施的实际出发,以有利于加强管理,提高效益为原则,宜包则包,宜租则租,宜卖则卖,宜股则股。对产权明晰,已落实了承包经营责任制,工程管理规范,群众满意,效益明显的设施,可继续坚持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对于重要的单个工程产权改革要大力倡导股份合作制形式;对于一般性的单个设施,特别是对山丘区零星分散的小型水利设施,要大胆采取租赁和拍卖管理权、使用权的形式进行改革。改革方案包括资产评估、承包费、租赁费和拍卖标的的确定,必须由当地政府、村组干部、水利部门和群众代表组成专门班子,共同拟定方案,进行民主决策,分别报县乡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国有资产的,报县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拍卖、租赁、承包期限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不低于10年,或与土地联产承包期相同。
(三)坚持公正、公平和公道的竞争原则。产权制度改革方案确定后,应进行资产评估,由设施所有者主持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新的经营者和租赁费、承包费及拍卖价格。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设施,要广泛听取现有受益户的意见,并按照规范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四)坚持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必须经设施权属单位及多数受益农户的同意,并妥善处理各类利益矛盾和遗留问题。产权改革的实施由设施所有者主持,即乡(镇)、村集体所有设施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主持,国家所有设施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国家所有设施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不论采取哪种改革方式,都要按价值规律办事,都要坚持国家和省确定的水费标准,让有关水管单位及当地受益区的群众体会到改革益处。
(五)坚持水利设施行业管理与服务于社会的原则。小型水利设施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后,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利设施的管理和支持,提供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服务。乡镇行政首长防汛责任制和村级防汛责任制应进一步加强,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新的经营管理者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全权负责该设施的安全和维护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当防汛与水面经营发生矛盾时,应无条件的服从防汛;当灌溉与水面经营发生矛盾时,必须按协议优先灌溉,不能因管理权限改变而只顾局部利益。
(六)坚持政策引导、依法治水的原则。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水利法规和政策,坚持依法办事。所有承包、租赁、拍卖和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水利设施,都要签订合同,建立规章制度,依法进行监证和公证。并由出让者提供水利设施出让的有关证明,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证书。
(七)改革的程序。一是摸清本地区范围内水利设施的基本情况,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改革的范围、形式与方案。二是组织设施资产评估。凡拍卖小型水利设施的有权或经营、管理、使用权的,应由县、市水利部门会同具有资格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事务所组织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务院91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三是起草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四是采取公开竞争形式确定新的承包、租赁和竞买者。承包、租赁费和拍卖价格要定得合理,坚持公开招标,平等竞争,签订合同,当场公证。五是制定该水利设施的整治计划和有关管理制度。改制中形成的合同、规章制度等资料,分别由县乡水管单位集中归档管理。
三、小型水利设施所有者或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
国家依法保护水利设施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当其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损害时,当地政府和乡(镇)、村集体组织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一)承包、租赁经营小型水利设施者,享有经营管理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购买和新建小型水利设施者,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允许继承和转让。
(二)小型水利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用途,其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依法申办土地登记手续。
(三)小型水利设施的非农业灌溉用水,如乡镇供水、工业供水等,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交纳水资源费。
(四)改制后的设施所有者和经营者必须对设施安全负责。当水利设施安全受到威胁时,可向当地政府提出请求保护的申请,当地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设施安全。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所造成的险情,抢险费由政府统筹解决,或由当地乡村组织受益农户筹集;由于管理不力造成的险情,抢险费原则上由经营者承担。
(五)设施所有者或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服从政府防洪抗旱调度,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水利设施的用途和服务对象。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水利设施用途和服务范围的,业主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可依法中止合同并要求其赔偿。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的统一领导。县(市、区)要成立有关机构,具体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农村办、计划、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体改、物价、农业、土地等部门要分工协作,紧密配合,搞好服务。
各地都要在广泛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加快试点,总结经验,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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