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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在国有 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1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10-03
  • 【生效日期】1998-10-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在国有 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在国有
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8〕143号1998年10月3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与《 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一并执行。

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
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实施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精神,规范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制工作,防范和制止各种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各地要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企业改制工作中的作用。各级政府的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应有当地人民银行的负责人参加;企业的改制凡涉及金融机构债权的,债权金融机构应参加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债权债务清理等工作,参与制定有关企业的改制方案。

二、对采取拍卖形式改制的企业,应区分不同情况落实好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未经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拍卖、处理贷款抵押物。

三、对采取租赁、承包方式改制的企业,在租赁、承包合同中要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企业重新落实所欠贷款必须经金融机构认可,由租赁、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偿还责任,并办理相应的抵押、质押和保证手续。

四、对实行兼并、合并、分立的企业,要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落实金融债务。

五、对严重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只能实行破产的企业,其破产行为要严格遵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要派代表参加破产清算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企业的破产按照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政策执行;非试点城市企业的破产不能套用试点城市的政策,这些企业的破产必须按照其他有关法规进行。

六、对改制乡镇集体企业确因无法落实债务,而乡镇资产经营公司又有一定实力,具有还款来源的,在征得金融债权机构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将企业的贷款本息挂到资产经营公司,但资产经营公司必须落实好还款来源,并制订分期还款计划。

七、对企业采取其他改制形式的,同样必须落实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关系,保全国家信贷资产的安全。

八、为规范企业改制,制止各种逃废债行为,金融债权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改制审批和登记手续,也不得颁发新的营业执照。
维护金融债权的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既是金融机构的工作职责,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任务。各地在推进企业改制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防止出现随意逃废、悬空金融债权的现象,对在以前已经发生逃废金融债务的改制企业,必须予以纠正并重新确立金融债权债务关系。对刻意逃废、悬空银行贷款,造成金融债权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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