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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卫生厅等 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职责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402
  • 【发布文号】赣府厅发[2000]2号
  • 【发布日期】2000-01-03
  • 【生效日期】2000-01-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卫生厅等 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职责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卫生厅等
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职责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0〕2号2000年1月3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卫生部等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职责的通知》(国办发〔1999〕70号)精神,为加强我省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认真贯彻“综合治理、科学防治”的方针,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卫生厅等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职责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卫生厅:省血地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内,负责组织制订全省血吸虫病防治规划、防治策略和防治任务;负责调查、处理血吸虫病疫情;组织、督促人群查病治病、疫情监测、防治技术指导,协助疫区政府开展药物灭螺工作。
省计委:负责将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血吸虫病防治、科研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应由省财政解决的血吸虫防治经费,研究制定有关财政政策。
省农业厅:根据国务院、农业部、省政府和省血地防领导小组制定的全省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方针、政策和防治规划,编制农业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实施细则;结合农业生产及种植业、养殖业结构调整开展灭螺工作;负责疫区动物血吸虫病的防治、监测和家畜粪便管理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将结合水利工程开展灭螺纳入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规划统一建设,并向血防部门及时提供防病所需的水文资料。
省林业厅:负责有螺区域“兴林抑螺”工程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省民政厅:负责对生活困难符合救济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的治疗费用补助和生活救济。
省教委:负责通过中小学活动课、夏令营、竞赛和征文活动,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健康教育。将防止暑假期间中、小学生接触疫水纳入中、小学生假期安全管理,配合血防机构开展学生的血吸虫病查治工作。
省科委:负责选择急需解决的重大血吸虫病防治科研项目列入省重点课题和科研规划,并抓好项目的管理。
省广播电视厅:负责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中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报道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先进典型,普及血吸虫病防治知识,在汛期以公益广告的形式开展宣传,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省公安厅:负责责成疫区公安部门协助当地血防机构开展疫区人口分户登记和对流动人口的血吸虫病查治工作。
驻疫区的部队、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划和要求,承担血防任务。
各部门承担任务所需的经费、物资,由本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各疫区行政公署,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上述职责,制定本地有关部门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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