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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90 号
  • 【发布单位】江苏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6-24
  • 【生效日期】2002-06-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90 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90 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办法〉的决定》已于2002年6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江苏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办法》中的“专利管理机关”名称统一修改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二、将第二条中第(一)至(六)项修改为五项: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或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

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并处以1000元至50000元或者非法所得额1至3倍的罚款”修改为“可以处五万元以上罚款”。

四、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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