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2000〕3号2000年1月3日)
为了认真贯彻《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技术水平
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导城市合理发展,建设和管理城市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城市总体规划应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明确城市远景发展目标,确定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合理组织城市交通,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各地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处理好城市与区域、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城市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关系;注重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提高总体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在城市重点开发地区、重点保护地区和重点地段,都要依法编制详细规划,以指导城市的各项建设。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不少于20年。
各地要切实加强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市、县域城镇体系要统筹安排市、县域内城镇及城乡居民点与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确定中心镇的数量和布局。当前应重点发展县城和中心镇,防止盲目发展,一哄而起。
小城镇和村庄规划要在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小城镇建设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安排乡镇企业,改变沿公路两侧建房的混乱状况,并注意节约用地和保护生态环境。小城镇的建设标准要适当,切忌照搬大中城市标准。
二、严格城乡规划审批程序,维持城乡规划的法律权威
城乡规划审批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需报请国务院审批或由省政府审批的城市,省建设厅要组织专家进行严格评审,并建立由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联席会议制度。市、州人民政府依法审批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关镇总体规划报批前,必须经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县城关镇以外重点镇总体规划,由市、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修改完善后方可依法报批。
严格城市详细规划审批制度,提高详细规划法律地位。详细规划要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城市总体规划批准机关备案。在详细规划报批以前,要经过专家审查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详细规划的修订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小城镇规划要经同级乡、镇人大审查同意,村庄规划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县(市)政府审批。
三、强化城乡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保障城乡规划的严肃性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实施《 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 城市规划法〉办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城乡建设依据规划进行审批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的规划管理,严格实行法定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要严格执行集镇和村庄规划,按照审批程序,取得选址意见书和开工许可证件后方可施工。
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经过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小城镇和村庄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擅自修改规划、违反规划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在城市规划区、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详细规划。凡没有编制或者不符合详细规划的,国有土地一律不得出让转让,各项建设一律不得审批。
城市规划必须由城市政府严格管理。具体工作由所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各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认真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大提出专题报告,同时报规划批准机关。各地政府要定期对城市详细规划和风险名胜区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接受同级人大和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省建设厅、监察厅应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地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违纪重大案件进行公开曝光,严肃处理。
四、加强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努力提高规划人员素质
城乡规划是重要的政府职能。各地都要建立适应依法行政要求的城乡规划机构。城乡规划的工作经费,各地政府要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各市、县规划报建中心受理建设项目申请、进行工程方案论证时,收取规划咨询费(具体标准由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中的5%至7%用于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各地市(县)长、主管城市规划副市(县)长要有计划地参加城乡规划专业培训。省行政学院要设置城乡规划课程,作为培训干部的必修课。省建设厅要建立培训制度,举办培训班,全面系统地学习城乡规划知识,提高理论水平。
加强廉政勤政、公开办事制度。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之便取得非法利益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加强城乡规划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的规划意识,在群众中普及规划知识。城乡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布和展出,接受社会公众对规划实施的监督。
五、切实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促进城乡规划和健康发展
各地政府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在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尤其是市长、县长要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城乡规划的实施和管理负责。对于违反规划的行政行为,要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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