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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102
  • 【发布文号】浙政发[2000]8号
  • 【发布日期】2000-01-14
  • 【生效日期】2000-01-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浙政发〔2000〕8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部门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规定,从我省企业实际出发,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将我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550元调整到800元。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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