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农业厅、民政厅《关于当前 我省五保户供给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农业厅、民政厅《关于当前
我省五保户供给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1981年11月3日)
省农业厅、民政厅《关于当前我省五保户供给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做好农村五保户的供给工作,是党的一贯政策,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对于打破“养儿防老”的旧观念,消除群众的后顾之忧,促进计划生育,树立尊老爱幼的社会主义新风尚;对于促进安定团结,发展农村大好形势,都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这项工作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把五保户供给工作落到实处。
关于我省农村五保户供给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
我省农村现有十五万户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无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简称五保户),多数地区和单位对他们实行供给,进行五保。一九八0年,集体供给五保户的实物折款一千一百零四万八千元,国家救济一百六十六万二千元,共计一千二百七十一万元,每人平均八十四元五角。基本上保证了五保户的生活,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对推动农业生产,促进计划生育,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有些地方对五保户供给工作,尚未引起重视,存在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突出的是:有的基层干部把五保户视为“包袱”,“累赘”,甚至厌烦,歧视;在实行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单位中,有少数队包给五保户一份地,即撒手不管;有的把五保户的口粮分摊到各户去,由老人自己收取;有的解散了敬老院,使五保老人生活无着;在实行统一分配的单位中,也有一部分供给偏低或基本没有保障。因而发生有的五保户流浪乞讨,生病无人照料,病死无人知道,自寻短见等事件,在群众中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应当引起各地高度重视。
根据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的新形势,对如何进一步做好五保户供给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新的形势下,做好农村五保户的供给工作,对于保障无依无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的生活,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对于打破“养儿防老”的旧观念,促进计划生育,树立尊老爱幼的社会主义新风尚;对于促进安定团结,发展农村大好形势,都起着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关心群众疾苦的大事来抓,有研究、有部署、有检查。每年在夏、秋分配和春荒、酷暑和冬令季节,组织民政、农业等有关部门和基层干部,对五保户逐户走访,检查供给工作的落实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看看他们的口粮、衣被、住房、吃菜、用水、烧柴、照明、治病,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照顾等项是否都有妥善安排。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要实行干部包户制,明确责任。属于供养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非正常死亡的,要追究责任。县、社民政、农业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负责,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当好领导的参谋,认真做好五保户供给工作。
二、全面落实供给政策,切实安排好五保户的生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规定,对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实行供给。各地应根据情况,由所在生产队或生产大队,按稍高于当地一般社员的实际生活水平的标准,保证五保户吃饱、穿暖,居住安全,有病得到及时治疗,生活不能自理的,有专人照管,孤儿得到应有的教育,病故有人安葬。供给五保户的粮、款、柴、菜等,凡实行统一分配的单位,应从集体分配中解决;实行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单位,应从统一提留中安排。不要把五保户的口粮和其他生活费用分摊到各户,更不准用分给一份土地的简单办法推出不管。总之,不论采取哪种供给办法,对五保户的生活都要包下来,安排好。五保户的亲友如有自愿承担赡养义务的,应当允许。但必须取得五保户的同意。并由生产队、赡养人、五保户三方签定协议,共同遵守;对身体好、还能参加轻微劳动的五保老人,可扶持其养鸡、养兔等家庭副业,以丰富老人生活乐趣,增加收入,改善生活;对于五保户的历年陈欠,欠集体的部分,由公益金减免,欠国家的,由供给单位或赡养亲友从其遗产中归还。五保老人死后的遗产,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原则上归负责供养的集体所有或负责赡养的亲友继承。不尽赡养义务者,无权继承五保户的遗产。
三、积极举办敬老院,对五保户逐步实行集中供养。我省已办敬老院六百四十三处,实践证明,这是最受群众和五保老人欢迎的供养方式,是五保户供给工作的发展方向。各地要指导有条件的社队,积极兴办敬老院。根据我省目前多数社队的经济条件和五保户的要求,一般以大队为单位办为好,有的也可大队与大队联办,条件好的公社也可以试办。但不论是队办或社办,一切费用均有社队集体负担。坚持勤俭办院,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对已有的敬老院,要加强领导,巩固提高,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四、认真做好五保户的社会救济,使他们的生活有切实保障。对于那些自然条件差、生产水平低的穷社穷队,实行供给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五保户,民政部门可从社会救济款中给予适当救济,其中特别困难的,经县、市民政部门批准,也可给予定期定量救济。对受灾单位的五保户,在发放救灾粮、款时,应列为重点,予以确保。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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