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陕西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2000年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陕西省省长 程安东
2000年7月18日
陕西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企业技术创新奖(以下简称省技术创新奖),奖励在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省技术创新奖:
(一)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新产品的;
(二)达到省内领先水平以上、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新技术、新工艺的;
(三)在高新技术产业化、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及新技术推广方面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技术创新奖的评审工作。
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省经济贸易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学者每年须换聘三分之一以上。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部门负责省技术创新奖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六条 省技术创新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特等奖:年新增税前利润1000万元以上的。
一等奖:年新增税前利润500万元以至1000万元以下的。
二等奖:年新增税前利润3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
三等奖:年新增税前利润100万元至300万元以下的。
第七条 在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中主要从事市场开发、技术攻关、产品设计和试制以及在生产工艺和产业化、商品化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由完成单位推荐为获奖人选。
第八条 申报省技术创新奖的项目,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新产品项目提供新产品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鉴定证书。
(二)技术改造项目提供批准机关的正式批文和验收报告;
(三)申报奖励项目当前新增税前利润应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核准证明材料。
第九条 技术创新奖由完成单位申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第十条 省技术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 省技术创新奖励项目,由各地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初审推荐。
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材料是否完备、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初审推荐工作必须在每年4月底以前完成。
第十二条 省技术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申报技术创新奖的项目,根据技术创新奖定量评价标准组织评审,拟定获奖项目,并向省技术创新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三条 省技术创新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拟定获奖项目、获将人员和奖励等级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获省技术创新奖的项目和人员由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获奖项目是优秀新产品的,省人民政府同时颁发优秀新产品证书。
省技术创新奖的奖金由企业按获奖项目年新增税前利润的10%以内提取,在获奖年度据实列支,可计入成本费用。其中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50%以上。
第十五条 省技术创新奖为省(部)级奖,获奖人员的业绩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评选有突出贡献专家、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和聘任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以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技术创新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并追缴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技术创新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省技术创新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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