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做好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做好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通知
(2000年2月18日宁政发〔2000〕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多年来,我市现行乡镇行政区划格局,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新阶段,一些县、区乡镇行政区划中存在的乡镇布局不够合理、规模偏小等问题开始显现。为了进一步合理配置生产要素,调整城乡地域结构,加快近郊城市化、远郊城镇化、城乡一体化进程,实现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须对我市乡镇行政区划实施必要的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适时合理调整乡镇行政区划的重要性
调整乡镇布局和乡镇规模,将农村型政区改变为城镇型政区,是新阶段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乡镇行政区划的合理调整,有利于促进小城镇建设,增强小城镇辐射功能,带动乡镇区域内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利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启动市场,扩大内需;有利于改善农村投资环境、生产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镇化综合水平。合理调整乡镇行政区划,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在更大范围内对农村资源进行配置、调整和聚集,适当扩大乡镇的规模,能够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经过近几年建设,我市大交通的格局业已形成,为实施小乡镇撤并工作提供了条件。近年来省内和市内部分县区开展的小乡镇撤并工作,通过调整,已经在进一步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富裕农民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各县区要抓住当前有利于时机,对规模较小的乡镇进行撤并。通过调整,使乡镇规模趋于合理,促使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向县城和中心镇集中,优化农村资源配置,减少重复建设,减少乡镇管理费用,减轻农民负担,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二、撤并小乡镇的原则与标准
撤并小乡镇工作涉及的面比较广,实际操作亦比较复杂,各地要积极稳妥地进行小乡镇撤并工作。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把握好三条原则。一是整建制撤并的原则。整建制撤并小乡镇,可以避免原乡镇集体资产和债务的分割以及由此带来的纠纷和矛盾,减少工作难度和工作量。二是科学合理的原则。开展小乡镇撤并工作之前,要根据县城建设、县级经济开发区发展、中心镇以及乡镇工业小区建设的需要,制订科学合理的调整方案。要结合地域特点、历史状况、城镇规划、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人力资源、交通与通讯状况等因素做好乡镇撤并方案,制定方案要防止一刀切,盲目追求撤并数量。三是保持稳定的原则。对撤并乡镇中涉及的干部安排问题,要耐心细致做好工作。对干部分派机构设置等,方案要一步到位,实施时,可视情况分阶段、分步骤解决,减少阻力,确保平稳过渡,保证撤并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
撤并小乡镇的标准。一般乡镇规模以4-6万人、50-80平方公里为宜,中心镇规模以6-8万人、80平方公里以上为宜。县(区)政府驻地镇的规模要适度扩容,为县(区)的发展腾出空间,创造条件,进一步增强县(区)城所在地的辐射功能,进一步带动县(区)域经济的发展。对规模虽小,但属一个独立的地理单元,不便与周边乡镇合并的小乡镇,应予以保留。近郊城市化程度较高、发展速度较快的镇,应考虑撤销镇的建制,设立街道办事处,以加强该地区的城市化建设和管理。
三、加强对撤并小乡镇工作的组织领导
撤并小乡镇是一项涉及地区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改革。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切实加强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科学论证,慎重决策,快速操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大力支持,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对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中涉及的干部人事、资产和债务等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定妥善处理好。总之,通过调整,使我市乡镇行政区划趋于合理,从而有效地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保持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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