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1998年度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1998年度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的通知
(1998年12月15日穗府办〔1998〕6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998年度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的通知》(粤办函〔1998〕63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物价指数和就业等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仍按每月380元标准执行。需要调整类别的各县级市,可在省政府颁布的七类标准中选定。并报市劳动局备案。
关于1998年度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的通知
(粤办函〔1998〕63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粤府〔1994〕100号)的规定和我省经济发展、物价和就业等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我省1998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即仍按1996年省人民政府颁布的七类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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