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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事办公室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澳门回归后内地人员 因公往来香港、澳门所持证件及因公赴澳门审批办法 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事办公室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澳门回归后内地人员 因公往来香港、澳门所持证件及因公赴澳门审批办法 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事办公室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澳门回归后内地人员
因公往来香港、澳门所持证件及因公赴澳门审批办法
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0〕22号2000年2月21日)
市外事办公室《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澳门回归后内地人员因公往来香港、澳门所持证件及因公赴澳门审批办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澳门回归后内地人员因公往来香港、澳门所持证件
及因公赴澳门审批办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外事办公室 2000年1月7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人员因公赴港澳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因公赴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审批办法和程序
根据中办厅字〔1999〕15号通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对因公前往香港和澳门以及签发《通行证》的有关事务实行归口管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及部分主要城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地区因公赴港澳的审批、发证和签注等工作。同时,授权外交部驻港公署和驻澳公署负责《通行证》在香港和澳门的换发、补发及签注等有关事宜。各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在上述业务范围内,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双重领导。据此,我市今后因公赴港澳的审批、发证和签注等工作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外办具体负责处理。现就有关审批办法和程序明确如下:
(一)自1999年12月20日起,我市党政机关局级以下人员(不含正局)临时因公赴香港30天以内(含30天,下同)、澳门20天以内(含20天,下同),由其主管部门(区、县)报市外办审批并下达任务批件;正局级人员临时因公赴香港30天以内、澳门20天以内,由本部门报市外办审核后,报请市政府领导审批;副市级领导干部临时因公赴港澳,由市外办书面请示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省外办审批;我市由中央管理的副省(部)级领导干部因公赴港澳,由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请示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外办报省外办审批。
(二)我市参加跨地区、跨部门组团的临时因公赴港澳人员,接到任务通知书后,由其主管部门书面报市外办确认审批;外地人员(外省区)参加我市组团赴港澳,由组团单位经其主管部门报市外办审核或审批,并由市外办下达任务批件和任务通知书。
(三)我市人员临时因公赴港澳与港澳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所属部门进行官方往来(包括签订协议及商谈有关事项等情况)和因公派往港澳工作(包括从事贸易、投资、合作研究、任教、就读、接受培训等)人员、申请赴香港30天以上、澳门20天以上以及申请6个月以上多次进出香港、澳门的因公人员,由市外办审核后,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
(四)临时赴港不超过30天的经贸人员,仍实行配额指标管理;配额指标以外的不超过30天的因公临时赴港事项,由市外办征求新华社香港分社意见后下达任务批件。
(五)西电集团的临时因公赴港事项,属经贸人员的,由西电集团自行审批,配额由市外办在我市指标内安排;配额指标管理范围以外的其它因公赴香港事项,由市外办具文征求新华社香港分社意见后审批和下达任务批件;集团副经理级(含副经理级)以上人员临时因公赴港澳,经市外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由市外办代市政府下达任务批件;其他人员临时因公赴澳门20天以内,由西电集团自行审批。
(六)我市赴港澳劳务人员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任务批件。
(七)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企业(适用于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外贸、物资、农林、水利、科技等)可根据业务需要,确定本企业一定数量的业务人员,经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审核,报市外办审批后,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审批办法。上述企业其他人员临时因公赴港澳由其主管部门具文报市外办审批。
二、关于签发《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工作
(一)《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与《因公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护照在使用上的衔接。
经中央批准,内地因公赴香港、澳门人员自1999年12月20日起持用《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前往香港、澳门,不再获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和因公类护照。在此之前已经签发的《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可在其签注有效期内(最长至2000年12月19日)继续使用;因公赴澳人员在其持有的《出境证明》有效期内(最长至2000年6月19日)继续使用因公护照,逐步过渡到全部使用新的通行证。
(二)不同地区、部门之间相互借调人员或参加跨地区、跨部门组团人员赴港澳的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分别办理通行证和签注。
(三)通行证和签注的申办手续
申办《通行证》和签注须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1.交验赴港澳任务审批件。
(1)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所属部门进行官方往来(包括签订协议及商议有关事项等情况),须提供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批件;
(2)因公派往香港、澳门工作或常驻人员(包括从事贸易、投资、合作、研究、任教、就读、接受培训和从事劳务的人员),以及申请6个月以上多次进出香港、澳门或需一次在香港停留30天以上和在澳门停留20天以上的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须提供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批件;
(3)因公前往港澳从事劳务的人员须提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件;
(4)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从事经贸、科技、教育、卫生等访问交流的人员,凡申请6个月以内多次进出香港、澳门或一次在香港停留30天以下(含30天),在澳门停留20天以下(含20天)的,提供西安市人民政府的任务批件或享有出国任务审批权企业的任务审批件。
2.提供具有政审权的部门出具的审查批件。
3.填写《申请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事项表》。
《申请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事项表》是申请通行证和签注的依据,须认真、准确填写。
(1)表中所列赴港澳任务、人数、停留时间,均需以批件为准,如有变动应另行报批。
(2)须用中、英文详细填写港澳邀请单位,邀请人姓名、地点和电话号码,英文一律用印刷体书写。
4.填写《因公往来港澳事项登记卡》。
《因公往来港澳事项登记卡》是填写《通行证》的依据。登记卡上的姓名、汉语拼音、出生日期、出生地等项目须认真、准确填写,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体字。
5.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6.提供照片3张(黑白、彩色均可)。
《通行证》所用照片须为小二寸,正面、免冠、素背景、服装整齐的软光纸近照。人头像过大或过小,歪头侧面的艺术照,人像模糊、怪发型、围围巾或多年旧照片、翻拍照片等,均不得使用。
7.提供邀请函等必要的资料。
(四)《通行证》的签发
1.因公派往港澳常驻人员(包括从事贸易、投资、合作研究、任教、就读、接受培训和从事劳务等)和因公临时赴澳门20天以上人员的《通行证》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签发;
2.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20天以内访问人员的《通行证》由市外办负责签发;
3.《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分为红皮和蓝皮两种。红皮《通行证》48页本有效期为5年的,原则上签发给中央和地区副省(部)级以上、军队副军级以上领导干部;蓝皮《通行证》48页本有效期为5年的,发给因公派驻港澳常驻的人员;蓝皮《通行证》32页本有效期为2年,发给因公临时赴港澳的人员。
4.《通行证》签发时须由授权签发人签署,并加盖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统一刻制的签发专用印章。无授权签发人签署或未加盖签发专用印章的《通行证》无效。
5.持证人应用钢笔在《通行证》持证人签名栏签名。
6.《通行证》备注须加注持证人姓名的中文商用电码和居民身份证号码。
7.《通行证》所有项目填写后,均不得涂改。
8.《通行证》在香港或澳门的换发、补发及签注等工作分别由外交部驻港公署或外交部驻澳公署负责。
(五)赴港澳签注的签发:
1.根据出访任务的性质,赴港、赴澳签注各有八种。即《赴港访问签注》、《驻港签注》、《赴港工作签注》、《赴港劳务签注》、《赴港培训签注》、《赴港就读签注》、《赴港延期签注》、《赴港签注(补发)》、《赴澳访问签注》、《赴澳工作签注》、《驻澳签注》、《赴澳劳务签注》、《赴澳培训签注》、《赴澳就读签注》、《赴澳延期签注》、《赴澳签注(补发)》。
市外办只负责签发一次、二次或6个月以内多次进出港澳《赴港访问签注》、《赴澳访问签注》;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驻澳特派员公署分别负责签发《赴港延期签注》、《赴港签注(补发)》和《赴澳延期签注》、《赴澳签注(补发)》;其余类签注分别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签发。我市赴港澳人员如涉及到由国务院港澳办负责签发的签注种类由市外办统一申办。
2.《赴港访问签注》和《赴澳访问签注》签发给经批准一次、二次或多次进出香港或澳门的因公临时访问人员。一次和二次进出港澳的签注有效期为3个月;多次进出港澳的签注有效期视批准情况而定,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赴港访问签注》的赴港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含1个月),如需超过1个月的,须经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后市外事办签发证件,同时在签注上方注明香港特区入境处相应的审批编号;《赴澳访问签注》的赴澳期限一般不超过20天,如需超过20天的,须经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签发。
4.凡持签有《赴港访问签注》和《赴澳访问签注》通行证的人员在港澳访问期间遗失或损坏通行证,不再补发访问签注。
5.市外办在赴港澳签注签发的当日,须将有关签发的数据资料上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办证处。
三、关于出国途经或顺访港澳问题
对于因公出国途经或顺访港澳的人员,在获批准后,由护照签发机关签发另纸《途经香港证明》或《途经澳门证明》,与本人护照、前往国(地区)有效签证,一并办理出境手续,不再持用《通行证》。对途经香港、澳门前往互免签证国家(地区)或在境外申办签证的因公出国人员凭有效护照及《途经香港证明》或《途经澳门证明》出境,不必同时持用因公出国(境)《证明》。上述人员还应持有7天内有效的联络机票,供办理香港或澳门入境检查手续使用。
四、《通行证》的管理
(一)赴港澳人员回内地后,应由派遣部门或组团单位在1个月内将《通行证》交回发证机关,个人不得保存《通行证》。如因不及时交回《通行证》而造成不良后果者,派遣部门或组团单位应追究个人责任,市外办将视情节追究部门或单位责任,直至停止审批该部门或单位的赴港澳申请。
(二)持证人在持证期间,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在港澳应及时报告外交部驻港澳机构;在内地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发证机关。凡因未及时报告而造成不良后果者,将追究其个人责任。
《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费用的收取办法和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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