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冀办字〔2000〕10号2000年2月29日)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稳定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适应新阶段加快农业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现代化进程的需要。根据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指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民(包括渔民、牧民)为主要成员围绕某个专业或产品组织起来的,在技术、资金、购买、销售、加工、储运等环节开展互助合作的经济和技术组织,是农民进行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保护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基础上的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它既是农村生产关系的完善和调整,又是对农村改革、发展的深化和推动。农村改革以来,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虽有一定的发展,但总的看,发展的步子还不够快,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农村经济关联度低,已经成为新形势下影响我省农业产业化进程,影响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一大制约因素。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定要有很强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作为当前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程,切实抓紧抓好,尽快抓出成效。
二、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发展特色主导产业、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规模化种养基地的专业生产经营农户为重点,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上,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积极兴办多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民群众开展各种规模种养和专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推动农业“两个根本性转变”,促进我省农业向产业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基本原则是:“民办、民管、民受益”。一是自愿。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以农民为主体,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积极引导专业生产和专业经营大户自愿参加。坚持入、退社(会)自由,互助合作,绝不允许强迫命令,随意捏合。二是民主。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要民主制定章程,在内部建立较为健全的自我管理运行机制。社(会)员大会或社(会)员代表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社(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出理事会和监事会,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以有效地避免盲目决策、管理混乱、损失浪费等行为。三是平等、互利。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合作制与股份制有机结合的运行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销社(会)员的农产品提倡实行代理制,经营收入按交易量进行分配,盈利按一定比例返还社(会)员。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要积极为社(会)员提供所需的经济和技术服务,都要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采取多种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一是由各类“能人”牵头兴办专业生产技术服务和购销、加工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农村专业经营大户、有技术专长的农民技术员或专业技术干部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是经济技术实体,比较注重内部管理、注重市场开拓,经营、服务方式比较灵活,章程制度比较健全。
二是依托龙头企业或市场创办中介服务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把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稳固的生产基地,从事农产品贮运、加工、销售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或依托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户按订单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优种、技术、加工、销售配套服务。
三是依托基层供销社创办购销服务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充分发挥其资产、场地、信息、经营等优势,围绕农村专业生产,兴办专业合作社,成为服务农民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四是由国家涉农经济技术部门转变职能创办科技服务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如农、林、牧专业技术服务协会、农民经纪人协会,抗旱服务协会、农机服务协会等等。此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般具有技术、人才和组织优势,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开发、推广等方面作用明显,也有利于行业管理和专业经营者利益保护。
五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围绕专业生产积极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农民进行合作服务,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是新形势下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一条有效途径。
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比较快的地方,可以本着自原互利的原则,依照专业生产发展的要求,打破城乡、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积极探索多渠道、多领域、多层次的联合与合作。当前应把建立和发展县(市)乡(镇)农民经纪人协会和农产品购销组织作为重点。
四、强化政策扶持和保护,为加快发展创造宽的社会环境。 各级党委、政府都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需要制定配套的扶持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和科技推广项目,经论证筛选后,纳入政府农业开发和科技开发项目,实行专项扶持;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发“四荒”资源,可免征1--3年的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经有关部门批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向社(会)员以优惠价经销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列入省市重点扶持的饲料加工类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批准后,可以收购、加工社员生产的粮食。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据此尽快研究制定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实施细则和政策法规,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
五、加强组织引导,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村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要抓好综合协调,供销社、科协、农业、林业、畜牧、水产、乡镇企业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积极推进本系统、本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地要抓好业务培训,培养一批能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本理论和基本操作方法的工作骨干。
省确定的50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和25个农业产业化经营示范县要带头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发展上,积累经验。各地也要大力培养、总结、推广一批先进典型,探索多渠道发展的路子。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充分尊重客观规律,不能超越实际,随意定指标、搞突击。要根据需要和可能,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先发展后规范,边发展边规范,使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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