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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威海市奖励旅行社促销招徕活动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威海市
  • 【发布文号】威政发〔2004〕39号
  • 【发布日期】2004-08-22
  • 【生效日期】2004-08-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威海市奖励旅行社促销招徕活动暂行办法

威海市奖励旅行社促销招徕活动暂行办法

(威政发〔2004〕3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奖励旅行社促销招徕活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威海市奖励旅行社促销招徕活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旅游客源市场开拓力度,鼓励、支持旅行社宣传促销,大力招徕接待海内外游客来我市旅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组织旅游专列、包机、包船来我市旅游的旅行社(组团社),按下列标准实行一次性奖励:

(一)旅游专列600人(含600人)以上的团,奖励人民币2万元;旅游专列400人(含400人)以上的团,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二)旅游包机200人(含200人)以上的团,奖励人民币6000元;150人(含150人)以上的团,奖励人民币4500元;100人(含100人)以上的团,奖励人民币3000元。

(三)旅游包船1000人(含1000人)以上的团,奖励人民币3万元;500人(含500人)以上的团,奖励人民币1.5万元。

第三条 受奖励的旅游专列、包机、包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旅游专列、包机、包船必须停靠在威海火车站、威海机场、威海港口。

(二)所载的旅游团队必须由我市旅行社(地接社)负责接待。

(三)所载的旅游团队在我市境内驻留一个夜晚以上,并游览两个以上有门票收入的威海景区。

第四条 奖励资金从市旅游事业发展费中列支。

第五条 奖励资金兑现由组团社提出申请,经确认后,由市旅游局负责发放。确认程序如下:

(一)旅游专列奖励,由市旅游局、铁路局共同确认,市财政局审核,一团一兑现。

(二)旅游包机奖励,由市旅游局、民航局共同确认,市财政局审核,一团一兑现。

(三)旅游包船奖励,由市旅游局、航管局共同确认,市财政局审核,一团一兑现。

第六条 旅行社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经查证核实的,由市旅游局收回奖金,上缴市财政局。

第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奖励旅行社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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