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粮食局 关于本市晚粳谷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后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903
  • 【发布文号】沪价商[2001]35号
  • 【发布日期】2001-09-20
  • 【生效日期】2001-09-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粮食局 关于本市晚粳谷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后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粮食局
关于本市晚粳谷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后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二00一年九月二十日沪价商[2001]35号)

各区(县)物价局、粮食局,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粮食署: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区域性比较效益优势,支持主产区粮食生产的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区域性比较效益优势,支持主产区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本市决定从今年秋粮上市起,放开粮食收购价格,现就有关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市晚粳谷从2001年新粮上市起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不再统一制定收购价格,在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其他获准入市的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均可按市场行情,自行定价收购粮食。

二、为切实保护农民和消费者利益,各级物价、粮食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粮食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监测工作。当市场粮价偏低时,通过制定收购保护价或委托收购增加储备粮方式,防止粮价过度下跌,以保护农民利益。当市场粮价过高时,通过抛售储备粮方式,平抑市场粮价,以保护消费者利益。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拓宽工作领域,适时开展对粮食收购价格信息的监测、分析和发布工作。要加强粮食市场信息和市场价格监测网络的建设,培育和建立以粮食价格信息、市场供求行情为主要内容,咨询中介组织为主体的社会化住处服务体系,及时收集和发布粮食价格信息和市场供求行情,引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调整粮食种植结构,安排粮食生产。

四、各级物价、粮食部门要配合工商部门管理好粮食收购市场,完善市场交易规则,严厉查处无证收购、无照经营、欺行霸市、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合法的粮食购销活动,保证今年秋粮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五、上述通知自收购开始起执行。如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映和汇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