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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局关于 在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702
  • 【发布文号】青政办[2000]24号
  • 【发布日期】2000-02-29
  • 【生效日期】2000-02-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局关于 在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局关于
在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0〕2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国资局《关于在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财产清查登记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对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财产清查登记,是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有关财产登记的各类表格(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在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财产清查登记工作的意见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二000年二月)

为了加强政府机构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将对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财产清查登记。现就开展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查登记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要求
指导思想是:查清和核实行政事业单位占用财产的实物数量,对各项国家资金及债权、债务进行核对查实,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登记,将一切应归国家所有的财产,都纳入国家财产的管理范围,逐步做到与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管理相衔接,建立健全行政机构及事业单位的财产管理制度,实现财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目的。
具体要求是:
(一)以不动产和重要设备(现行会计科目中的固定资产)为主要对象,对单位占用的全部财产进行清查,做到“家底”清楚。
(二)将应归国家所有的财产一律纳入国家财产管理范围,进行以实物为主的财产登记,做到所有权关系清楚。
(三)对各类财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核对和查实,做到见物就点、有帐就清、不重不漏、不留死角。
(四)对查处的问题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和财产使用责任制度,切实加强管理工作。

二、清查登记工作的范围
国家行政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均要纳入清产登记工作的范围。
(一)行政党团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政府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党派组织机构和列国家行政编制的社会团体。
(二)事业单位。包括农、林、水利事业单位,工业交通事业单位,商业贸易事业单位,文教科学卫生体育事业单位以及列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
(三)社会团体。包括(一)、(二)两类列国家行政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外的属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各类社会团体。
(四)附属营业单位(包括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劳动服务公司)。指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设立,领取了《营业执照》但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营业单位。

三、清查登记工作的内容
财产清查登记工作的内容包括:财产清查、财产价值确定和登记入帐、所有权界定、财产清查结果的帐务处理和报告、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等。
(一)财产清查
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的重点是固定资产。同时,对库存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结算资金(往来款项和应交预算收入)、产成品等也要进行清查。财产不论是在用、库存、对外出租出借、投资、联营、集体或个人承包等均作为这次清查内容。清查固定资产起点标准为: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格在800.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价不满上述起点标准的大批同类财产,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固定资产的分类为:土地、房屋和建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资料及其他固定资产。
(二)财产价值确定和登记入帐
对于在计划经济时期划拨的土地,只记数量,不登记价格,对难以确定价值的文物、礼品等,只登记实物量,不登记价值。
(三)所有权界定
要在行政事业单位1992年清查财产的基础上,对行政事业单位完全用国家资产开办但在工商注册时登记为集体性质的营业单位的资产仍应确定为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和地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属的确认,以国家核发的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合法凭证来界定产权。
(四)财产清查结果的帐务处理
这次财产清查结果按统一格式和要求填制清查结果确认书和写出书面报告,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报经主管部门清查领导小组审查同意,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确认后,调整有关帐目。
(五)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工作,要与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的管理相衔接,研究运用必要手段,推动和促进行政事业单位财产的合理使用,研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财产节约使用办法,推动一些大型专用设备利用的社会化,注意完善原有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办法,并严格执行。

四、清查登记工作的步骤
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从2000年3月1日开始,3月31日结束。
清查登记工作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 单位自查。各单位在组织清查登记人员培训、宣传动员的基础上,按照统一要求,采取专职人员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对各项财产进行认真清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认真处理,自查结束后,编出本单位财产清查登记报表和写出财产清查结果的书面报告,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步 主管部门组织复查。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主管部门组织系统内所属单位进行复查。自查不彻底的单位,要责成其补查。复查结束后,由主管部门对本部门财产清查登记报表进行汇总,并写出财产清查结果的书面报告,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确认。
第三步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并办理核准手续,检查验收结束后,编出财产清查登记汇总报表,并写出财产清查结果的书面报告,上报同级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五、清查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
这次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主要是为了配合政府机构改革,要求时间紧、速度快,各级政府部门要引起重视,成立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亲自抓,尽快抓紧安排部署,确保清查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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