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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 关于清理整顿全省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602
  • 【发布文号】豫政办[2000]15号
  • 【发布日期】2000-03-07
  • 【生效日期】2000-03-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 关于清理整顿全省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
关于清理整顿全省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00〕15号二000年三月七日)

省建设厅、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公安厅《关于清理整顿全省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清理整顿全省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是:以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为中心,坚持“统筹考虑、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战略,发挥国有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主导作用,形成以公共汽车、电车为主体,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格局;正确处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运作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体系。
(二)清理整顿的总体目标是:提高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规范营运秩序,改善经营环境,确保行业稳定;积极营造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开放市场、有序竞争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为城市人民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公共交通客运服务。

二、加强领导,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一)要切实加强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作的领导。我省成立由省建设厅、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公安厅等部门组成的“河南省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具体负责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现行职责认真做好工作。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消。
(二)各市地政府、行署也要成立相应的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清理整顿工作。同时,要明确目标、责任和期限,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地要定期向“河南省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清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
(三)各市地政府、行署在政府机构改革中,要按照“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对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进行改革,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三、明确阶段目标,确保按时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一)第一阶段:2000年3月底以前,重点打击非法营运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特别是城市出租汽车,清理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推行规范化服务,提高服务质量。通过清理整顿,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二)第二阶段:2000年5月底以前,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基本实现清理整顿的目标。
(三)第三阶段:2000年6月底以前,各市地政府、行署组织力量对本地区清理整顿的情况进行自查。
(四)第四阶段:2000年7月底以前,省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对全省清理整顿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五)第五阶段:2000年8月底以前,对全省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清理整顿工作情况上报全国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严格规范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已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郑州、开封、洛阳、焦作、平顶山、新乡、安阳、三门峡、信阳等城市,通过这次清理整顿,要进一步规范。清理整顿结束后,上述城市确需保留有偿出让和转让经营权的,经省财政厅、物价局审核同意,重新报省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备案。
(二)正在筹备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待清理整顿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程序申报,并经省政府批准,国家有关部门核定后方可实施。
(三)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实施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擅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私下转让经营权及其他扰乱经营权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收回经营权。
(四)经营权出让的全部收入、按规定比例的转让费增值部分上缴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场(厂)、站、点与管理设施的建设,扶持国有大中型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线路专营权管理,确保专营权不受侵犯。

五、打击非法营运,维护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秩序
(一)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领导建设、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统一部署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治理工作,坚决堵住非法营运车辆的源头。
(二)重点严厉打击未经批准的非法营运的出租汽车、“套牌”出租汽车。
(三)坚决取缔已经报废的城市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参加营运。
(四)对非法营运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残疾人专用车、通勤车和其它社会车辆,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
(五)小公共汽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营运,统一调度,设置站点,按站点停车,严禁招手即停。城市出租汽车也必须设置站点,按站点停车。

六、加强宏观调控,统一市场监管
(一)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市场监管,通过清理整顿,切实做到在同一城市统一规划,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财税、经济和技术政策,统一执法尺度,统一服务质量。
(二)切实解决部门之间、城乡之间分割客运市场的问题,对根据乘客需求,往返于本地与外地之间跨区域合法营运的城市出租汽车,任何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处罚。
(三)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加快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制建设的步伐,完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制体系,有计划地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依法管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
(四)清理整顿期间,一律禁止新发展城市出租汽车,停止审批有关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手续。
(五)清理整顿结束后,新发展的城市出租汽车,必须经城市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其进行资质审查,并采取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形式确认并办理新增、审批手续。

七、稳定管理机构,规范经营行为
(一)在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过程中,要稳定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充分发挥其管理职能。各市地政府、行署必须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妥善解决有关部门经费的通知》(财预字〔1998〕372号)精神,出租汽车管理费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资质的开业审查和年度复审。清理整顿期间,要对企业经营资质进行一次全面复审。要严格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认真抓好职业培训,从业者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要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个体经营者的资质审查和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逐步实行行业格式合同,加强合同监管。规范驾驶员与经营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做到责权平等,风险共担,收费合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稳定职工队伍。
(四)各经营单位要建立竞争、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开展普法教育,强化业务培训,严格执行服务规范,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八、加快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制建设步伐,优先发展大公交
(一)加快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制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规体系。地方各级政府要有计划地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依法管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
(二)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快编制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之中,认真组织实施。
(三)各市人民政府要制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战略和相应的产业、技术、经济、财税政策,确立大公交优势,使大公交市场所占份额占主导地位。
(四)要引导非公有制城市公共客运企业的健康发展,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联合、兼并和其他形式的资产重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合理配置资源。

九、清理收费项目,减轻企业和经营者负担
(一)各市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对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物价局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其它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应一律取消。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带有垄断性的服务收费和指定销售的装置器具等价格,清理整顿后,由物价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的,一律停止执行。
(二)对于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继续征收,违者要坚决予以严肃查处。
(三)清理整顿期间,各地一律不得出台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今后确需开征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一律报省政府,在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后,方可批准。
(四)加强对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的各种检验、检测及其收费的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公共客运车辆进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验、检测,并收取费用。

十、通力协作,整顿城市道路交通秩序
(一)公安部门要在建设、交通等部门积极配合下,集中力量解决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影响当地交通秩序的突出问题,严格管理,严格执法。
(二)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文明驾车。要合理开辟、调整公交线路、站点,在道路空间和时间的使用上优先公共汽车、电车通行。
(三)建设、交通部门应会同公安等部门在机会、车站、码头、客流集散地等公共场所,规划、建设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专用候车场(厂)、站、点,为乘客提供便利。任何单位不得向停车候客的驾驶员收费。

附件: 河南省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

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蒋书铭(省建设厅厅长)
石发亮(省交通厅副厅长)
成 员:刘洪涛(省建设厅副厅长)
王泽河(省交通厅副厅长)
张鹤喜(省财政厅副厅长)
张程锋(省公安厅副厅长)
欧阳锋(省物价局副局长)
仲凤翔(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处长)
顾雪明(省交通厅道路运管处处长)
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主任由刘洪涛同志兼任。
电话:(0371)6226086,传真:(0371)6224793、6226592,地址:郑州市金水路102号,邮编:4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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