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及省政府部门 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及省政府部门
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湖北省人民政府及省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鄂政发〔2000〕14号2000年3月7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及省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省政府及省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政府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推动“两个文明建设”,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推进工作落实,维护政令畅通,特制定本方案(试行)。
第二条 制定省政府及省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围绕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坚持以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与效益为中心,全面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努力把省政府及省政府部门建设成为“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三条 实施省政府及省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建立激励机制、竞争机制和约束机制,使省政府及省政府部门目标明确,任务具体,责任清楚,奖惩分明。责任目标的制定、分解和实施中的监控、检查及考评、奖惩,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确保目标责任制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省政府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对象及目标制定
第四条 省政府目标责任制实施对象为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第五条 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责任目标,以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为依据,按照各自分工和相互对应的原则制定。
第三章 省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对象
及责任目标的制定与构成
第六条 省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对象为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第七条 省政府部门责任目标,以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年度计划和任务为依据,结合各部门的职能而制定。
第八条 省政府部门责任目标由共性目标和职能目标构成。共性目标指各部门都应完成的机关内部建设和共同性的工作任务,职能目标指部门主要职能任务和上级交办事项等。
第九条 制定目标的原则
(一)全面性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省政府部门所制定的目标要与全省总目标相衔接,重点突出本部门职能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
(二)先进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省政府部门的责任目标既要体现抢前争先的拼搏精神,又要实事求是,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第十条 制定目标的程序
(一)自定目标。省政府部门根据目标责任制的总体要求,结合自身职能任务,提出本部门的职能目标,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后,报省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部门的共性目标,由省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
(二)评估论证。省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省政府部门提出的职能目标进行论证评估,提出修改意见。
(三)确定目标。省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省政府部门修订的职能目标,在报请省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确定并批复。
第十一条 为确保全省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任务、目标的完成和实现,省政府主要经济管理及社会发展管理部门在本部门责任目标中,应选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作为本部门的重点,由省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进行重点考核。
第十二条 经审定批复的部门责任目标,由省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同省政府领导分别签订目标责任书,省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变动时,由继任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责任。
第十三条 目标一经确定,必须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更改。如因国家经济计划调整和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作变更时,部门要提出书面报告,经省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批复更改。
第十四条 省政府部门责任目标确定后,上级主管部门又下达新的工作任务,或者根据本部门实际需要增加新的工作任务时,在报请经省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可和备案后,即可作为当年新增目标,纳入全年目标责任制。
第四章 目标责任制的检查与考核
第十五条 对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按照经常检查、半年自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检查与考核的内容为:
(一)各项目标执行情况;
(二)第一责任人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的情况;
(三)建立、健全和实施目标责任制的监控、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检查考核
(一)自检自查与随机抽查。省政府部门要对目标责任制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随时了解情况,掌握进度。省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随机对各部门的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适时通报。
(二)半年自查。每年7月份左右,省政府各部门将本部门上半年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情况报告省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抽查,并将其结果书面报告省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
(三)年终考核。次年1-2月,省政府部门以本部门上年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书面报告省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由省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复核审查并征求各市州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书,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 省政府及省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计分实施办法由省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五章 激励
第十八条 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实行激励机制。其考核结果载入干部档案,并作为干部任用、调级和调资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实行目标责任风险抵押金制度。省政府目标责任人及省政府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在签订目标责任状的同时,由本人向省政府目标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上交风险抵押金1000元。年终考核为前5名的,按原交纳风险抵押金的2倍返还(含原抵押金共3000元);其他名次者等额返还。
第二十条 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凡被考核为前5名的部门,按行政编制人数每人奖励1500元,并由省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表扬。连续两年考核为前5名的部门,列入省级文明单位表彰;其第一责任人,由省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表彰。连续三年考核为前5名的部门,列入省级最佳文明单位表彰;其第一责任人由省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上报省委、省政府表彰。
第六章 目标责任制责任体系及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目标责任制的责任体系
(一)省政府目标责任制实行省长负责制,副省长对省长负责,并按职责分工组织所分管部门实施目标责任制。
(二)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按职责分工对省长、副省长负责,并协助分管省长督促有关部门实施目标责任制。
(三)省政府部门的副职干部对本部门第一责任人负责,与第一责任人共同组织本部门目标责任制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目标责任制工作的组织机构及办公经费来源
(一)成立省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秘书长担任,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和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设在省政府办公厅。
(二)实施省政府及省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的奖金及省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业务经费由省财政列支,专款专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及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由省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由省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施行。
附: 省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对象
(共42个)
省政府办公厅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省教育厅
省科学技术厅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省公安厅 省安全厅
省监察厅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交通厅 省信息产业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厅
省外经贸厅 省文化厅
省卫生厅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审计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环境保护局 省广播电视局
省体育局 省统计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新闻出版局
省林业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旅游局
省粮食局 省物价局
省乡镇企业局 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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