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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制止和纠正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规行为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办发[2000]37号
  • 【发布日期】2000-04-03
  • 【生效日期】2000-04-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制止和纠正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规行为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制止和纠正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规行为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37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的清理工作务必于2000年7月底前完成,并于8月中旬前将纠正和处理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监察厅、建设厅、房改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四月三日
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意见

《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房改办转发<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的通知》(桂监发〔1998〕4号)下发后,全区绝大部分地、市、县和单位,能够自觉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对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了自查和自纠,维护了房改纪律的严肃性。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和单位我行我素,弄虚作假,违反房改政策规定,严重影响了住房制度的改革,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给社会造成不良的后果。为严肃纪律,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对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规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个人购买公有住房面积超标问题的处理
(一)职工个人购买的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凡违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规定,住房面积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属1998年10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下发前(1998年10月9日)购、建的,一律按照当地规定的购房当年的市场价补足房价款;属1998年10月9日之后购建的,一律按购房当年当地同类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房价款。当年当地同类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由所在市、县物价部门会同建设、房改部门根据本市、县同类地段商品住房价格测定。县和县级市报地、市物价局会同建设和房改部门批准;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等9市报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建设厅和自治区房改办批准。
(二)单位购买商品住房,再以房改成本价出售给职工的,住房面积超过控制标准部分,按购买该商品住房实际价格补足房价款。1998年11月25日(不含1998年11月25日)自治区监察厅、建设厅、财政厅、房改办桂监发〔1998〕4号文件下发后,单位仍以高于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商品住房,又以房改成本价出售给个人的,个人按市、县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补交房价款,住房面积超过控制标准部分,按商品住房补交房价款。

二、对住房建设中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
(一)桂政发〔1998〕63号文件下发后,单位在住房建设中不按计划部门和规划部门批准的住房面积标准建设公有住房;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建设报批手续,擅自建设公有住房;在住房竣工时间上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单位利用公款购买商品住房用地给个人集资建造住房,其商品住房用地的费用按住房所占份额必须由集资者自行承担,住房面积超标部分按本文第一条第(一)项意见处理。
(三)个人购买公有住房后,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同意集资扩建的住房,其扩建部分,职工必须按房改成本价的构成标准补交征地和拆迁补偿费。住房扩建后,其建筑面积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按本文第一条第(一)项的意见处理。不经批准擅自扩建的住房,其扩建的部分按违章建筑处理。

三、对出售公有住房中的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
(一)单位在出售公有住房中,将公有住房出售给房改政策规定以外的购房对象,责令其单位收回已出售的住房,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严肃查处。
(二)单位在出售公有住房时,在住房竣工时间或售房时间上弄虚作假的,必须按规定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房地产或房改评估机构工作人员不按住房实际面积、实际使用年限、装修、地段、楼层等状况和折扣政策进行评估的,一律予以纠正,由职工本人补足房价款,并视情节以重追究评估人员的责任。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其他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
(一)单位利用公款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土地上建设住房,违规将《房屋所有权证》办给职工个人的,由职工个人按本文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补足房价款。同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违反房改政策规定多处购买公有住房的,除按规定购买的一处(套)公有住房外,责令其退出多购的公有住房;拒不退出的,从严查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利用职权用公款为个人超标准装修住房的,其装修超过房改规定标准的部分,由其个人补交费用,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清理纠正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责任。个人不按上述规定补交房价款的,不予办理个人《房屋所有权证》;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不能上市交易,超面积部分必须按市场租金租赁使用,不愿租赁的退出原购住房。
(五)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住房资金管理政策规定,挤占挪用住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对在房改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清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防止产生社会分配不公,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是密切干群关系,保证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有领导有组织地开展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对清理中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人要给予纪律处分;建设、房改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对各类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行政主管部门对多购(租)住房的,要责令其退回;住房产权单位要将收缴的各类违纪违规房款存入所在市、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户,统一管理。在清理和纠正房改违纪违规过程中,要增强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购建住房的透明度,各单位要张榜公布职工和领导干部购建住房的面积、所交房款等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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