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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 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坚决制止非法生产卷烟行为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8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0-04-16
  • 【生效日期】2000-04-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 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坚决制止非法生产卷烟行为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
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坚决制止非法生产卷烟行为意见的通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经贸委、计委、公安厅、监察厅、交通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烟草专卖局《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坚决制止非法生产卷烟行为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4月16日

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坚决
制止非法生产卷烟行为的意见
(自治区经贸委、计委、公安厅、监察厅、交通厅、
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
烟草专卖局 2000年3月30日)

近年来,因为高额利润的刺激,我区烟草市场假冒商标卷烟日益增多,走私烟、非法烟厂生产的卷烟和地方性烟厂超产的卷烟挤占市场,给国家财政造成巨大损失并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为扭转这种局面,进一步加大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和非法生产卷烟等违法活动的力度,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保护消费者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对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卷烟打假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卷烟打假工作,进一步加大卷烟打假力度。各地、市、县人民政府应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主管卷烟打假工作,组织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和烟草专卖等部门,认真开展烟草专项打假斗争。要尽快制定、完善和落实卷烟打假责任制,切实做到逐级签定责任书,层层负责。

二、加强卷烟市场的管理,严厉打击销售假冒商标卷烟、走私卷烟和非法烟厂卷烟的行为。要防止形成非法卷烟交易市场,对已取缔的非法卷烟交易市场要加强管理,防止死灰复燃。凡经营假冒商标卷烟、走私卷烟和非法烟厂卷烟的企业和个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部门要吊销其专卖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销售数额巨大,触犯刑律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管理。运输烟草专卖品须持有烟专卖管理部门核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安、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和协助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查处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案件。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运输案件,由公安部门扣压其运输工具,由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对承运人进行处罚。

四、工商行政、公安、交通、铁路、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专卖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本着“积极协作、各司其职”的原则积极投入到卷烟打假工作中去。各有关部门查获的假冒商标卷烟、走私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公开销毁和按有关规定处置。以上两种卷烟一律不准罚款放行,违犯者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开展“无假冒商标卷烟”、“无走私卷烟”的“双无”商店活动,依法保护消费者和卷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六、随着沿海地区打假工作的深入,生产制造假冒商标卷烟的非法活动有可能向内陆西部地区转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发现有关线索应及时通报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于参与、包庇、纵容制假活动的人员要从严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卷烟生产企业原辅助材料和淘汰烟机以及烟叶试种区烟叶销售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烟厂。

七、对检举、揭发、协助查处制售假冒商标卷烟和走私卷烟等违法活动有功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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