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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西宁市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82705
  • 【发布文号】宁政[1986]131号
  • 【发布日期】1986-08-21
  • 【生效日期】1986-08-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西宁市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西宁市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六年八二十一日宁政〔1986〕131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契税条例》和《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我市房产交易的管理,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区范围内的城镇房屋,不论单位或个人买卖房产、对换房屋产权、继承、析产、赠与房产,必须到西宁市房产交易管理所(以下简称市交易所)办理交易手续。禁止私买私卖或利用交易进行牟利等非法活动。

第三条 房产交易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房屋产权归属应当清楚,并持有合法的产权证明;
2.凡经改建、扩建的房屋,产权所有者应向房产登记部门办妥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方能办理交易手续;
3.继承人出售房屋,应先取得合法的继承权证书,方能出售。
4.买卖单位自管的公房,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经西宁市房管局批准,方能办理交易手续;
5.出售商品房屋,卖方须具备房屋开发和营业资格,所出售的房屋报市房管局备案,方能办理交易手续;
6.单位购买城市私有房屋,须经市房管局批准;
7.出售出租的房屋,原则上应在租期届满以后,并提前半年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8.出售共有房屋,须取得共有人同意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9.出售享受国家或单位补贴购买,建造的私有房屋,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进行房产交易:
1.未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违章自建、扩建的房屋;
2.房屋产权未经确认为合法的或产权有纠纷未予处理的;
3.落实私房政策已发还产权,而腾退问题尚未解决的;
4.房屋有抵押、典当等他项权利尚未清理的;
5.征用未拆的房屋,原房主已领取了全部补偿费或部分补偿费,而没有办理解除征用手续的;
6.已被批准列为国家建设征用地段内的房屋;
7.经市房管局或人民法院裁定限制产权转移的房屋。

第五条 房产交易可由市交易所介绍,买卖双方洽商,也可由买卖双方自由商议。经市交易所审查批准,方能办理过户手续。严禁黑市经纪活动。

第六条 房产交易价格:
1.凡符合第三条规定,准许交易的房屋买卖双方应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西宁市各类房屋现值定价标准》,由市交易所会同有关部门现场丈量面积,评定房屋价格;
2.私房买卖,允许买卖双方在评定价的基础上商议成交价。但成交价最高不得高于评定价的1.5倍;
3.单位自管的公房,房管部门和房屋建设开发公司经营的公房及商品房,出售价格均按批准的价格标准执行;
4.产权对换、析产、赠与房产,仍按房屋质级评定现值,作为计算税费的依据。

第七条 房产交易的双方须按下列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1.卖方应持身份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到市交易所申请登记,并填写“出售房屋申请表”;
2.买方应持身份证明,到市交易所申请登记,并填写“购买房屋申请表”;
3.交易双方应亲自办理房产交易手续。如本人不能经手办理时,可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须持有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4.房产买卖,双方必须依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市交易所审查允许成交前,必要时须公告声明。

第八条 房产交易、过户更名,须交纳下列税费:
1.私房买卖,由买方按成交价的6%交纳契税。同时按成交价的2.5%交纳交易管理费(买方1.5%、卖方1%)。对成交价超出评定价允许幅度的部分,须交纳5%规费(由买卖双方分摊)。
2.赠与更名,由受赠人按房屋现值价的6%交纳契税,同时按现值价的1%交纳管理费。
3.析产更名立户,按分得的房屋现值价,各自交纳1%的管理费,免交契税。
4.购买单位或房管部门出售的旧户,免交契税,只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交纳管理费。
5.个人购买全价出售或补贴出售的新建商品住宅,免交契税,免交管理费。
6.单位之间的房产买卖,免交契税,只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交纳管理费。
7.对换房屋产权,两方价值相等者免交契税,只按房屋现值价,各自交纳1%的管理费,两方价值不相等者,其超出部分,按买卖税率,由得到超出部分一方纳税。
8.单位经批准购买私房,按本条第1款规定交纳契税和管理费。

第九条 处罚与奖励
1.凡违犯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私买私卖房屋,隐匿房产交易,不办交易手续者,按应交纳税费总额的一至五倍交纳契税和管理费。否则,房屋产权监理部门不予承认产权,不发权证,国家建设征用时无偿拆除,财政、银行部门不予拨付款项或送请人民法院处理。利用房产交易进行牟利活动者,除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外,还应按非法所得总额的一至五倍处以罚款。
2.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黑市经纪人,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还应按其非法所得总额的一至五倍处以罚款。
3.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对隐瞒成交价格者,除没收隐瞒的金额外,还应按隐瞒金额的一至五倍处以罚款。
4.利用房产交易行贿、受贿的,除没收行贿物外,还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双方当事人一百元到五百元的处罚,以至追究法律责任。
5.凡单位违反本办法,除对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给予法定代表人处以按单位被罚款额1~5%的罚款。个人罚款,单位不予报销。
6.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违法交易活动经查实处理后,可按有关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购买之房产,不论当时成交价的高低多少,今后因国家建设需要拆时,产权所有者必须服从和遵守国家的征拆规定和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 代征的契税,全部上交市财政,收取的管理费报市财政备案,用于房产交易之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宁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市房产交易所具体实施,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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