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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擅自引用引滦水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0]29号
  • 【发布日期】2000-04-18
  • 【生效日期】2000-04-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擅自引用引滦水的紧急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擅自引用引滦水的紧急通知

(津政发〔2000〕29号二000年四月十八日)

蓟县、宝坻县、北辰区、西青区、东丽区、津南区人民政府:
由于去年以来严重干旱,今年我市城市供水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潘家口水库蓄水量比原预报值减少3000万立方米,更加剧了城市供水的紧张局面。为确保城市供水安全,市人民政府曾在去年10月召开全市节水抗旱工作会议,号召全市各行各业千方百计采取节水措施,并在压缩引滦供水指标的基础上,今春又调派武警官兵在引滦沿线和海河沿岸协助护水。但是,连日来仍有一些乡村不听劝阻,擅自引用引滦水灌溉农田,扰乱了城市供水计划,对城市供水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确保城市供水安全,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从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引滦保水护水工作的重要性,以对全市人民负责的精神,加强对引滦保水护水工作的领导,全力做好引滦保水护水工作。

二、要立即组织专门力量,协助武警官兵和市水利部门做好引滦保水护水工作,坚决制止擅自引用引滦水的行为,并层层落实各乡镇、村的保水护水责任。

三、要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对农村干部群众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认清当前的供水形势,识大体、顾大局,自觉维护引滦供水安全。

四、要建立责任通报和追究制度,凡擅自引用引滦水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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