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5部门关于 做好2000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5部门关于
做好2000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政发〔2000〕42号2000年4月2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金融机构,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计委、教育厅、人事厅、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编办提出的《关于做好2000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2000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计委、教育厅、人事厅、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编办
二000年四月十七日)
为进一步做好2000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2000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本原则
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为指导,以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为基本政策依据,妥善处理毕业生就业工作与稳定大局的关系,千方百计做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继续加大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力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机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进一步疏通毕业生就业渠道,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领域,为建立比较完善的毕业生就业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创造条件,使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各类人才的需要,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一)应届国家任务毕业生,按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就业;定向毕业生,原则上定向就业,也可协商调整就业;国家计划内自费毕业生,自主择业;委托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破产企业的委培生,按照计划内自费生的有关政策执行。
(二)继续贯彻“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继续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三)师范类院校毕业生和非师范类院校师资班毕业生,原则上到教育战线就业,其中绝大部分应充实到基层中小学任教。为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学历水平和整体素质,对服从分配到旗县以下中小学任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实行毕业生派遣的办法。
(四)把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同实施人才开发战略结合起来,吸引区外院校高层次毕业生来我区就业,为我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提供人才保障。
(五)国有企业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应把接收毕业生同优化、调整自身人才结构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减人增效和提高员工素质、储备人才的关系,积极接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六)事业单位在有空编的情况下,可按年度进人计划接收急需专业的毕业生,其中实行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根据需求情况放宽接收条件。接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不受编制和进人计划限制。
(七)国家行政机关接收毕业生要执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坚持考试录用,在搞好定岗分流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编制情况,尽量吸收优秀毕业生补充空缺岗位,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
继续做好选拔毕业生在农村牧区基层锻炼的工作。
(八)中央部委和部队驻自治区单位,在接收本系统院校毕业生的同时,应尽可能多地接收地方院校的毕业生。
(九)少数民族毕业生,特别是蒙语授课的少数民族毕业生,要优先予以推荐。
(十)重视女性毕业生就业问题,同等条件下,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女性毕业生。
(十一)学校应积极帮助残疾毕业生就业,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残联协助安置。
二、具体政策及措施
(一)培育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在各级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指导下,有关部门、大中专院校应密切配合,为毕业生自主择业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学校和用人单位组织专业性洽谈会,参加人才交流洽谈会。
(二)引导、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就业。
到上述企业就业的毕业生,各有关部门要在计划、接收、落户、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保证,户籍管理部门要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相关材料及时予以落户(非生源地毕业生为集体户口)。非国有企业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社会保障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为毕业生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手续。
自治区院校定向毕业生到非国有企业就业,不受定向生原则限制。
(三)旗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要面向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搞好人事代理工作,提供人事关系、人事档案、户籍暂存等方面的服务。对应届毕业生的人事代理,两年内按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标准半价收费。
(四)回到盟市就业的应届毕业生,要按规定时间到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就业机会。一年之内,毕业生在当地未能就业,但自己在其它地区找到工作单位的,仍可以到学校重新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五)鼓励区外院校内蒙古生源的毕业生返回我区就业,吸引区外院校非我区生源的毕业生我区就业。以上毕业生在制定我区毕业生就业计划时已找到工作单位的,统一列入毕业生就业计划;未找到工作单位的,只要找到工作单位,随时办理有关手续。
区外院校非我区生源的短线专业毕业生(本科以上学历)到内蒙古就业,可先在我区自选城市落户,后找工作。
(六)拓宽毕业生就业领域,鼓励多种形式就业。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工商、金融等部门应给予支持。对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生,两年内保留毕业生身份。毕业生申请从事临时经营的,临时经营期限最长为一年;一年后愿继续经营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不愿继续经营并在毕业之日起两年内重新找到工作单位的,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七)引导毕业生到农村牧区和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就业,鼓励、支持组织毕业生到农村牧区搞农牧业综合开发。毕业生到农村牧区基层工作,人事关系可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户口关系可留在城市。
(八)鼓励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和行业工作,到艰苦、边远地区苏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工资待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内政发〔1994〕67号)规定执行,即在试用(见习)期间执行定级工资,试用(见习)期满履行定级手续后,仍留在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职务工资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可高定一档。
(九)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已正式签约的,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均不得擅自单方毁约。
三、毕业生就业计划的制定
(一)制定毕业生就业计划要以学校编制为基础,充分发挥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桥梁作用,自治区有关部门只进行汇总平衡。
(二)充分发挥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区内院校短线专业的毕业生出区就业,短线专业根据近几年的需求情况确定。
(三)重点保证国有大中型企业急需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性措施。
(四)对具有一定规模的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实行毕业生就业计划单列,保证这部分毕业生一次到位,并解决好落户问题。
四、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建立责任制,明确职责,全面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部门、各用人单位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大中专院校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意识,努力做好协调、指导、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二)各大中专院校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帮助毕业生充分认识就业形势,转变传统的就业观念,树立正确的择业观,鼓励、支持毕业生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到非国有企业和农村牧区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去建功立业。
(三)各盟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为毕业生在盟市间的流动创造条件,毕业生在非生源地就业,只要找到接收企业,接收单位所在盟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
(四)各有关部门、院校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不合理费用,物价、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为此,重申以下要求:
1.高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高级专门人才,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提供服务的义务。属于国家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如由于本人原因不到定向、委培单位就业的(到非国有企业的定向生除外),应向学校缴纳相应培养费。享受师范、农林、民族、体育等国家专业奖学金和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岗位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凡不服从学校派遣的,应补缴在校学生期间的普通专业学费并返还定向奖学金、专业奖学金。除此之外,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对毕业生收取其它费用。
2.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的毕业生就业分配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3.禁止任何地区、部门和院校向毕业生收取教育补偿费和城市增容费,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向毕业生收取上岗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等费用。
4.旗县以上物价管理部门要设立毕业生就业收费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五)自治区有关部门通过全国行业会议落实的国家部委院校毕业生接收情况,以及毕业生按照“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原则在人才市场达成就业协议的情况,要及时报送自治区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部门。自治区内各院校必须按规定内容和要求时间上报毕业生就业计划,以便自治区有关部门及时汇总、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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