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设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的实施办法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设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的实施办法
(二000年四月二十六日)
我市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学生公寓建设社会化是指:在高校校园规划用地以外,由具有法人资格和一定资质的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以接受大学生住宿为目的而投资、建设并参与管理的一种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公益性行为。该行为在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基础上,得到政府的指导和政策扶持,并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学校布局,统一规划和实施监督。
一、规划与建设
为满足我市高校持续扩大招生的需要,实现用3年时间达到在校大学生20万人的规模目标。根据我市高校校园实际土地使用面积,结合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确定我市高校学生宿舍建设规划目标为:用3年时间,新建100万平方米大学生公寓。
大学生公寓建设主要途径、办法及要求是:
(一)选择校区外适当地块集中进行建设。规划建设王顶堤、天拖南、理工学院南、城建学院东、财院南等5片大学生公寓,60余万平方米。
(二)利用校区周边可开发利用土地和规划列为教育发展预留地进行建设,以及通过置换、引资合作等方式对地点适宜仍具使用价值的建筑物进行修缮、改造后,作为大学生公寓使用,形成40万平方米左右大学生公寓规模。
(三)今后我市高校的新校址建设,其学生宿舍及后勤服务设施,必须实行社会化。现有大学校园内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学生宿舍。
二、建设标准及配套设施
新建大学生公寓区域内应包括住宿、餐饮、洗浴、文体活动、购物和管理用房等设施。在城市建设速度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大学生公寓建设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参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我市高校学生住宿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8至10平方米。大学生公寓区域内分设强弱电系统,以满足现代化教育的需要。
根据大学生公寓建设区域内住宿学生规模,建设餐饮、洗浴、娱乐、体育、服务、存车等附属设施。附属设施建设规模应占总建设规模的10%至15%。区域内绿地率应达到35%。
三、建设程序
(一)总体规划。市教委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大学生公寓项目建设工作。市教委会同市计委组织编写大学生公寓建设总体规划方案及分年度实施意见,报市建委和市规划局审批后,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
(二)项目审批程序。大学生公寓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经市教委审核同意后,由市计委批准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由土地开发商承接的建设项目,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会签同意后由市建委立项。审核内容包括:投资与承建方资信情况、大学生公寓建设合作各方全部有关协议(合同)、用地计划、投资来源和额度、建设规模和配套设施规模的核定与功能划分。
(三)项目建设。市教委负责组织项目扩初设计的审核、报批和申请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工作。大学生公寓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建设项目甲方要将项目建设责任落实到人,设立责任岗。市教委对上述内容的落实实施监督。
四、优惠政策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对大学生公寓项目建设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一)大学生公寓建设所需贷款,金融机构应给予积极的支持;
(二)大学生公寓建设项目所征用土地免缴土地出让金;
(三)3年内免缴规划管理费、质量监督费、招投标管理费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审核费;凡采用新材料的项目,墙改费按每平方米4元收取,砖混结构仍执行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
(四)免缴占用绿地补偿费、人防易地再建费,人防工程按有关规定自行配置;
(五)免缴自来水增容费;
(六)免缴施工污水处理费、渣土排放处置费和环保评估费;
(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大配套)享受我市危改优惠政策;
(八)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收费原则
(一)大学生公寓的建设和使用,是我市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大胆尝试,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按照经济规律运作,逐步建立起政府指导、社会承办、学校推荐、学生选择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大学生公寓的收费包括房地产开发折旧费和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应根据房屋结构、室内外配套设施和服务内容及质量等因素,由教育主管部门、建设部门在充分考虑大学生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并报市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三)商业网点、娱乐、健身等服务设施收费标准,应以微利为原则,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六、管理办法
(一)大学生公寓必须实行物业管理。
(二)承担大学生公寓物业管理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必须经市教委批准,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接受委托,承担大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
(三)要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同物业管理单位、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等有关单位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对大学生公寓物业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四)物业管理办法参照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1997〕97号)执行。
(五)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一定数量勤工俭学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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