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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902
  • 【发布文号】新政办[2000]41号
  • 【发布日期】2000-04-27
  • 【生效日期】2000-04-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2000〕4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管理走向科学化、法制化、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事分开,进一步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自治区编办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编委 二000年三月二十七日)

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规范化管理,确立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依法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实现政事分开,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根据国务院1998年第252号令颁发的《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3号)的要求,拟对全区事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1998年10月25日,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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