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青海省
- 【发布文号】青政办[2004]151号
- 【发布日期】2004-08-13
- 【生效日期】2004-08-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社会保险机构系统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社会保险机构系统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04]15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1994年,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和省劳动人事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全省社会保险机构实行系统管理的通知》(青劳人险字[94]165号),对全省社保经办机构的规范运作和社会保险业务健康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近年来的州、县机构改革和人事变动,社保系统实行下管一级的管理体制未能得到有效落实。随着全省社会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和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进一步扩大,全省社会保险管理体系建设亟待加强。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实行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双重管理体制。全省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的人事、经费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实行系统管理,党务、业务、学习、生活及其他工作仍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
二、全省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实行下管一级的体制。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副局长的任免、调配,须由同级组织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事先征得上一级社会保险机构同意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任免调配手续。
三、各级社保机构不得超编调人人员。在编制空缺的情况下确需进人时,必须事先报请上级社会保险机构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凡未经审核同意自行调入的人员,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予核增工资、经费。
四、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其编制人数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逐级核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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