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建立四川省省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 体系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建立四川省省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
体系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二000年五月十八日川委发〔2000〕22号)
现将《关于建立四川省省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的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四川省省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的试行意见
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和宏观调控,促进我省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对建立省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建立省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的原则
(一)坚持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
将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从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剥离出来,统一集中于省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政府的其他部门行使社会经济管理职能,进行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不再直接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
(二)坚持国有资产所有者资产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者经营职能分开。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组织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国有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经营所持有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者职能,进行资本经营,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三)坚持政企分开。
政府主要通过行政、法律等手段对国有资产营运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大型企业、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及生产经营企业作为独立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所持有或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二、省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方案
(一)成立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受省政府委托,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
1.省国资委的组建。
省国资委主任由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省委组织部、省委企业工委、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委、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2.省国资委的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经营的制度和办法。
(2)对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决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的设立、授权、变更;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依法进行管理、监督。
(3)指导、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4)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职能。
3.成立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为省国资委的办事机构,设在省财政厅。
(二)组建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
1.组建条件。
(1)具有完备的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
(2)具有固定场所、必要的专业人员和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组织机构。
(3)综合类、生产类公司(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流通类公司(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4)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组建原则
(1)坚持有利于全省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有利于大型国有企业改组转制,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坚持组建标准,从严掌握审批,成熟一个组建一个;其内设机构和人员数量要严格控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形成精干高效的经营机制。
(3)坚持政企分开、党管干部的原则。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大型企业、企业集团、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和整套班子由省委企业工委管理,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单位统一起来。
3.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职责。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是由省国资委组建和授权的投资主体,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代表省政府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者的职责,通过投资、控股、参股等方式从事资本经营和产权运作,对省国资委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1)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资本经营和产权运作。
(2)依法决定全资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和抵押担保、增减资本;对全资公司的合资合作、产权重组、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并按规定报批;审批全资公司长远规划、经营计划、投资计划;任免、考核全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向全资公司派驻财务总监,对国有资产营运实施监管。
(3)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产权代表,依法参与所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4)提出授权国有资产投资使用计划和收益分配建议,经省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5)承担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完成省国资委确定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制定所投资的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并进行考核和奖惩。
(6)法律、法规或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能。
4.组建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的主要方式。
(1)选择符合产业政策、规模大、效益好、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的集团公司,由省国资委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2)对过去省政府已授权经营的省级集团公司,通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保留规范,重新授权,行使出资者的职能;不符合条件的,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其他授权企业管理,不再行使出资者的职能。
(3)新组建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控股公司,由省国资委将一批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授权其持有和经营。
(三)明晰生产经营企业的产权关系。
国有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的生产经营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拥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控股公司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依产权关系接受其监管。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