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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交通厅等部门 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0]20号
  • 【发布日期】2000-04-07
  • 【生效日期】2000-04-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交通厅等部门 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交通厅等部门
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0〕20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交通厅、财政厅、计委、公安厅、物价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四月七日
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精神,决定从现在起至今年7月底开展全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清理整顿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是:以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为中心,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方便群众生活为宗旨,坚持“统筹考虑、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发挥国有公共客体交通骨干企业主导作用,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格局;正确处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运作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体系。
清理整顿的总体目标是:提高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规范营运秩序,改善经营环境,确保行业稳定;积极营造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开放市场、有序竞争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为城市人民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公共交通客运服务。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这次清理整顿的重点为城市特别是省辖市公共客运交通,突出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客运市场,主要内容:
一是打击非法营运,维护客运秩序。对未经现行客运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的出租车、小公共汽车、三轮车、摩托车等营运车辆,坚决予以取缔,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是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对涉及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后向社会公布允许收费的项目和标准。除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省政府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其他涉及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应一律取消。对国家、省已明令取消的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继续征收,对已经国家、省批准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违者要予以严肃查处。
三是加强行业管理,规范经营物资。清理整顿期间,要对经营资质进行一次全面审查(复审),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必须在具有资质的企业执业,否则不得从事经营业务。凡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企业,必需具备资金、场地、人员和经营保障条件,不符合资质条件和没有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经营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商管理部门不发营业执照。严格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认真抓好职业培训,从业者需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是进一步规范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凡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要经省财政、物价部门会建设、交通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备案后方可继续实施。经营权出让的全部收入、按规定比例的转让费增值部分上交地方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场(厂)、站、点与管理设施的建设,扶持国有大中型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线路专营权管理,确保专营权不受侵犯。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实施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对擅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是加强宏观调控,统一市场监管。在同一城市实行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的统一规划,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财税、经济和技术政策,统一执法尺度,统一服务质量标准,切实解决部门之间、城乡之间分割客运市场的问题。清理整顿期间,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市场和经营行为,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总量严格按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业规划进行控制,并停止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的营运审批。未制定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业规划的省辖城市,必须在6月底之前完成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县(市)必须在2000年年底前完成县(市)城市公共运交通专业规划编制工作,保障城市各种公共客运交通工具的健康协调发展。
六是整顿交通秩序,改善经营环境。集中力量重点解决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影响当地交通秩序的突出问题。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辟、调整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站(点)。除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外,未经批准,任何车辆不得在市内设站停靠和载客上下。要创造条件,尽可能为城市公共汽车营运提供方便,保障优先通行,充分发挥国有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主导作用。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完成清理整顿任务
为加强对全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成立安徽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具体负责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正常的例会制度。各市、地、县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研究制定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确定本地区清理整顿的具体目标、措施、责任与期限等,加大工作力度,努力使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坚持“谁发证、谁负责,谁收费、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做到责任落实、工作落实、监管落实,推进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实施。
各市、地要在2000年4月20日前将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及办公室地址、电话和清理整顿的组织实施方案等报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时间安排和要求
这次清理整顿工作要求在今年7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成立机构和宣传发动阶段。4月20日以前,各市、地成立清理整顿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凡涉及到群众利益的清理整顿措施和办法,都要公布于众,组织城市公共客运企业、私营业主、驾驶员和社会群众参与讨论,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忌盲目从事、简单化或一刀切,确保社会稳定和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全面实施阶段。4月下旬至6月上旬,全面开展清理整顿工作。重点抓好三个方面:一是统一部署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治理工作,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投诉,开展稽查活动,取缔各类非法营运车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秩序。二是全面清理涉及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取消各类“乱收费”;严肃查处各类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继续收取国家、省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各市、地应于4月20日前,将本地涉及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目录、标准上报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是结合车辆年审和车辆的日常检测,对技术安全状况不合格的营运车辆要求限期整修,对不符合营运条件的车辆要求停止营运,对已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强制进行报废。要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严格规范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经营企业、私营业主和驾驶员之间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障关系,个体客运车辆必须强制性参加保险。建立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行业协会,引导他们自律,发挥党、团组织的作用。要认真抓好职业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制定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手册,严格执行服务规范,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三)自查巩固阶段。6月中旬至7月,各市、地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对清理目标进行自查,合格的,要总结提高;不合格的要采取补救措施。自查标准如下:一是取缔了各类非法营运的客运车辆,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格局,为城市居民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公共客运交通服务。二是规范了涉及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规范了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取消了各类“乱收费”,减轻了企业和从业人员经营负担。三是规范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行为,规范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企业、私营业主与驾驶员之间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障关系,建立了车辆有序运行、管理科学高效、执法严格文明、服务热情规范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和服务体系。
(四)验收总结阶段。7月底前,各地上报清理整顿工作总结,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在各市、地自查的基础上统一组织抽查,抽查的重点是省辖市和部分县(市)。对没有完成清理整顿工作任务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责令限期完成。全国清理整顿检查后,各地要经常性开展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行为和经营行为的专项治理活动,巩固清理整顿成果,维护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正常秩序,为营造良好、文明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安徽省建设厅 安徽省交通厅
安徽省计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物价局
二000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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