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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宁波市城市 公用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108
  • 【发布文号】甬政办发[2000]85号
  • 【发布日期】2000-05-19
  • 【生效日期】2000-05-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宁波市城市 公用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宁波市城市
公用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0〕85号)

各区和鄞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第77号令的规定,现将《宁波市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甬政办〔1996〕3号)部分内容调整如下:

一、开发(建设)单位须向市投资项目办理中心“建委窗口”提供项目立项文件、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初步设计批复、规划红线图、施工图等有关资料。

二、由“建委窗口”出具交款通知单,开发(建设)单位向设在市投资项目办理中心的指定银行交纳配套费。对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如开发(建设)单位确有困难,经市城乡建委同意,可分期交纳配套费,但首次交纳不得少于60%,余款最迟必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交清。

三、减免项目的配套费实行先交纳后返还的方式,返还手续在“建委窗口”办理。项目配套费的减免,由建设单位向市城乡建委提出书面申请,市城乡建委提出初步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市城乡建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等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审议,报经分管城建副市长批准。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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