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浙江省
- 【发布文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
- 【发布日期】2014-01-17
- 【生效日期】2014-01-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已于2014年1月13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月1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2014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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