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00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00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00年5月19日深劳〔2000〕53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蛇口劳动人事服务中心,各计划单列单位和各保税区劳动管理部门,各企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关于每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的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00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深圳市2000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维持上年水平。即特区内2000年度最低工资月标准为547元,折算成小时工资标准为3.27元(547元/20.92天,每天8小时计);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2000年度最低工资月标准为419元,折算成小时工资标准为2.50(419元/20.92元,每天8小时计)。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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