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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302
  • 【发布文号】冀政办函[2001]26号
  • 【发布日期】2001-09-22
  • 【生效日期】2001-09-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1〕26号2001年9月22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我省矿业秩序经过多年的治理整顿取得了显著成效,并于1998年实现了全面好转,小煤矿关井压产工作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最近一个时期,局部地区非法采矿出现了反复回潮,矿山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矿业秩序较为混乱。为进一步深化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省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对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开展一次大规模的治理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治理整顿的目标、任务。一是在2001年12月底前,全面取缔和处理无证开采、无证勘查、越界开采、越界勘查、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非法承包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二是对乱采滥挖、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矿山限期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能达标的,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这项工作在2002年6月底前完成。三是进一步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的问题,使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四是2001年12月底前严格清理已发放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进一步建立起严格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与管理制度。五是依法及时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使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管理明显加强。
各市要按照上述治理整顿目标和任务,逐矿、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并写出验收报告,报省治理整顿办公室。

二、各市、县政府在治理整顿中负有重要责任,要高度重视,把这次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作为大事来抓,对本辖区内出现的矿业秩序混乱和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各市、县矿业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方案,具体负责治理整顿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各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大力宣传这次治理整顿的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广大群众和采矿权人了解这次治理整顿的目标、任务、政策,并积极投入到治理整顿中来。

三、坚决取缔无证采矿、无证勘查,达到“三不留一毁闭”标准(不留建筑物、不留设备、不留人员;毁闭井筒)。对无证开采、无证勘查或明令停办的矿山,银行不准贷款,电力部门不准供电,公安部门不准供给火工品,国土资源部门不准批准占地,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越层越界采矿的必须责令其退回界内,并打上永久密闭,依法查处;对拒不退回,继续越层越界采矿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对乱采滥挖破坏矿产资源、污染环境的,依法责令限期停产整顿,限期内整改不合格以及被安全生产部门确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对严重破坏矿产资源的按《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未经审批擅自边探边采、以采代探且拒不停止的,依法吊销探矿许可证。对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四、各级主管部门要认真清理已发放的证照,对越权审批发放、缺少法律规定的申请要件、审查反把关不严的要及时纠正。各级行政机关一律不得开办或参与开办矿山,已开办的要立即与原机关脱钩。国家机关公务员一律不准办矿、入股、参与分红,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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