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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赌博条例
  • 【发布单位】820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6-08-30
  • 【生效日期】1986-08-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赌博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赌博条例

(1986年8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严禁赌博行为,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活动,都是赌博行为。任何形式的赌博,都是违法行为,必须禁止。

第三条 赌资、赌具和赌博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全部没收。
赌债一律无效。

第四条 偶尔参与赌博,情节轻微,能交代自己的赌博行为,揭发他人赌博活动,并保证不再重犯的,可免予处罚。
赌博少量财物,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拘留;单处或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赌博财物数额较大的;
二、流窜赌博,情节较轻的;
三、在公共场所赌博的;
四、为赌博活动放哨或提供戒护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单处或并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经常赌博,屡教不改的;
二、赌博财物数额大的;
三、流窜赌博,情节较重的;
四、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其他条件的;
五、阻碍、干扰查禁赌博活动的。

第七条 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或在赌博活动中犯有其他罪行的,依照 刑法惩处。

第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加赌博的,依照本条例从重处罚。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街道基层组织,对本单位、本辖区的赌博活动应及时制止;放任不管的,应追究单位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任何人发现赌博活动,都有权制止,或向人民政府及司法机关检举揭发。
对制止、检举揭发和协助查禁赌博活动有功的,应予表扬、奖励。

第十一条 对主动交代自己赌博行为,检举揭发他人赌博活动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奖励。
对检举揭发、制止赌博活动的人进行报复的,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 以抓赌为名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劫掠赌博财物的,依法惩处,赃款赃物一律没收。

第十三条 在查禁赌博活动中,徇私枉法,或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罚款或赌博财物的,依法从重惩处并追缴全部赃款赃物。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应送劳动教养的,按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办理;应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应办理罚款、没收手续。罚款和没收的财物全部上交地方财政。

第十六条 自治区公安厅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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