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
(1991年7月4日厦府〔1991〕综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我市旧城区的房屋,有相当部份由于年代久远、超期使用,结构材料老化,加上使用不当、管理不善等因素,造成严重破损或已成危房,并且日趋严重。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房屋的有效利用,经研究,现就加强我市房屋安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务必充分重视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要根据建设部1989年第4号令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加强房屋安全检查和使用管理的措施,切实落实,严格监督。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房屋安全检查小组,一般应有一名领导和两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单位若无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外聘)。依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对本部门、本单位各种房屋建筑进行定期检查(时间一般为每年霉雨季节和台风季节之前),今年必须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厦府办〔1991〕058号文要求,在年底前查清现有危房基本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登记造册,统一上报房屋安全鉴定小组(设在市房管局)。各房屋产权单位必须按处理意见及时采取加固或修缮治理措施。凡因忽视房屋安全管理,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房屋安全检查的重点为:
1、建设年代较早的;
2、大跨度、大空间的房屋,如室内体育场、商场、娱乐场以及中山路、思明南北路等重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
3、钢木屋架、木屋架及其他用钢、木材料制作的主要承重构件;
4、砖石承重墙、柱,尤其是独立柱和承受屋架、大梁等集中荷载的附壁柱;
5、使用中发现基础下沉、构件棱度过大、裂缝及其他变形明显或有危险征兆的;
6、旧房因加层、加荷、改造、室内装饰等改变原房屋结构,改变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的;
7、不符合七度抗震设防要求的房屋,尤其是解放前建造的、六七十年代的干打垒、12-18砖承重墙多层房屋、无筋拱板房等以及设计不当、施工质量低劣的房屋。
四、为确保房屋安全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现有房屋进行改造、加层、装修、改变平面布局和使用功能、增加楼(屋)面荷载等,均需经原房屋设计单位或有资格的设计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论证、测算,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房屋安全鉴定小组审批,涉及城市规划的还应报市规划局、市建委审批并取得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同意方可实施。
五、市房管局应依照建设部1989年4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广泛宣传。要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房屋安全检查小组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督促检查。对直管公房代管房要定期检查,加强维护修缮。发现严重破损、危旧房屋,要采取可靠措施及时处理。
六、有关私有产权的危房处理,市房管局应按建设部1989年4号令有关条文办理,同时应及时与各区人民政府、区城建局联系,密切配合,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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