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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
  • 【发布单位】82602
  • 【发布文号】省委发[2000]29号
  • 【发布日期】2000-05-24
  • 【生效日期】2000-05-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

(省委发〔2000〕29号2000年5月24日)

减轻农民负担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近年来,针对农民负担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措施,做了大量的工作,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农民负担重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农村“三乱”屡禁不止,涉农恶性案件仍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农村社会的稳定。为了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各项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省委、省政府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对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作为当前减负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中央和省上的减负政策。组织人事部门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分层次开展培训工作,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党的宗旨、减负政策法规和工作方法三方面进行培训教育,以提高他们对减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减负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正确处理加快发展与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对乡村两级干部要进行普遍培训,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解决思想认识模糊、政策掌握不够准确、群众观念淡薄、工作方法简单等突出问题,学习掌握做好新形势下农村和农民工作的方法,切实提高基层干部依法行政的水平。乡级党委、政府要指定专人,逐村对广大农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权利义务的教育,特别是要帮助他们增强法制观念,依法自觉交纳合理税费,保护合法权益。

二、严格依法治税,据实征收。
各级税收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征收。农业税要以征收实物为主,一律不得强迫农民折征代金。农民自愿交代金的地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当年的定购价折征代金,不得随意提价。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牧业税必须据实征收。农业特产税要在应税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时,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实际价格核定收入,以规定的税率计征,不得随意确定产量和价格,高估计税收入,更不许向农民下指标,按人头或田亩平摊征收。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种植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税照征,在征收农业特产税时将农业税扣除。屠宰税要以收购或屠宰应税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对象,不得把应由收购或屠宰方缴纳的屠宰税改由饲养户缴纳,严禁按地亩、人头、牲畜存栏头数摊派屠宰税。牧业税要按上年年末牲畜存栏数定额征收。向农民征税,要实行户缴户结,依法向农民出具税票。必须重申,税收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不得借税收名义征收其它费。省财政厅要进一步调整完善“三保一挂”责任制。

三、坚持农民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
除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方外,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费的提取、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国务院《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坚持农民负担的预决算制度,认真落实好村提留乡统筹费“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提留统筹费的专项审计制度,不得平调、挪用提留统筹费。农民负担监督卡要及时发放到户并严格执行。

四、禁止一切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
各级财政、物价(计划)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在近期内对涉及农民的收费项目再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清理。对省级以下政府及部门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下发后出台的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对中央和省级政府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仍在执行或变换名称继续收费的,必须立即停收;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要重新核定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清理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向农民公布。禁止一切在结婚登记、中小学生就学、农民建房和办理计划生育指标等过程中向农民搭车收费。与上述行为有关的民政、教育、城建、公安、电力、水利、土地、计划生育等职能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坚决制止和纠正本系统的乱收费行为。
严禁向农民非法集资和摊派。今年暂停审批农村教育集资一年。年初已经审批的,也要坚决停下来,不再收取。在农村开展的保险业务、合作医疗和订阅报刊活动,都必须坚持自愿、量力的原则,不得强制推行和强征代订。
禁止非法对农民罚款,坚决纠正因农民未完成种植任务而处以罚款等错误做法。对非法收取的款物,必须坚决退还给农民。

五、禁止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
停止在农村搞计划生育达标、修路达标、医疗卫生保健达标、通广播电视达标等检查验收和评比活动。一些地方开展的“两基”教育(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及小康和小城镇建设的检查验收活动也要从实际出发,不得增加农民的负担。

六、认真落实各项税费减免政策。
坚决落实中央的各项税收减免政策。对国定贫困县的特困村,要免除农民承担的乡统筹费;对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户,要免除全部村提留乡统筹费。因减免而形成的资金缺口,由地、县、乡各承担1/3,不得分摊到其他农户。地、县、乡要按照特困村、贫困户的标准认真核实基数,建卡立档,落实政策。

七、坚决精减机构和人员,压缩不合理开支。
在冻结乡镇编制的基础上,采取坚决措施精减乡镇机构和超编人员。精减村、组干部和各类聘用人员,提倡村、组干部交叉兼职。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精减教职工队伍,清退不合格的民办教师。省委组织部牵头,省人事厅、省编委、省民政厅参加,先在省上确定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省推广。乡(镇)政府要严格控制日常行政开支,今明两年一律不得兴建楼堂馆所,不得购买小汽车,切实减少会议,努力节减财政支出。

八、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党委、政府每年要组织两次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上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作好日常监管工作。省政府农民负担稽查特派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稽查工作。对今后发生的各种违反减负政策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严肃查处。

九、积极发展壮大农村经济,切实增加农民收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快财源建设步伐,积极培植区域性主导产业和拳头产品,积极帮助农民建立自己的中介服务组织,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努力增加农民收入,缓解地方财政压力。同时,要积极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充分利用当地的资源优势,积极发展小农场、小牧场、小果园、小企业等。要围绕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积极兴办龙头企业,建立流通服务组织,通过开展有偿服务,增加集体积累,增强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要总结推广先进地区的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推动农村工作。

十、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
从今年起,全省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的考核办法,各级减负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乡两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考核不合格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提拔重用,凡因农民负担问题而引发重大事件或恶性案件者,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十一、切实加强对减负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减负工作做为当前农村工作的大事来抓。党政一把手是减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今后,凡是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方,首先要追究县(市)委书记、县(市)长的责任。各级地方政府必须加强和稳定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充实力量,强化职能。地、县减负办与同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要分离,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单设减负办,使其成为独立的农民负担行政执法主体。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0〕7号文件精神,切实组织好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县(市、区)的减负工作按批准的试点方案执行,非试点县不得参照实行。
以上决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不折不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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