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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702
  • 【发布文号】湘政发[2000]13号
  • 【发布日期】2000-05-29
  • 【生效日期】2000-05-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湘政发〔2000〕1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的意见

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八次全会精神,现就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国有中小企业制度创新。对小型国有企业、传统集团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实现产权多元化,通过吸纳各类社会资金、海外资金以及企业内部职工的资金,将投资主体单一的国有中小企业改为出资人明确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并依法规范运作。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出资控股或全资收回国有中小企业。
进一步完善股份合作制企业。允许股权在职工内部转让,提倡不等额持股,鼓励经营者持大股。引导有条件的股份合作制企业逐步改制成规范的公司制企业。
允许和鼓励有创新能力的人才以其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入股。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企业时,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智力成果(非专利技术、技术成果)等要素作价出资,可占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的,可占注册资本的35%。已改制的中小企业在增资扩股时可将企业净资产增值部分设一定比例的奖励股份,奖励给有特殊贡献的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及经营者。

二、鼓励国有中小企业实现产权流动和资产重组。优质中小企业资产,可以通过置换股权、置换资产等形式注入上市公司,实现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的直接融资。
鼓励国有中小企业兼并重组。兼并劣势企业后,如劣势企业仍具备纳税人条件的,其被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用其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在法定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税前继续弥补;如劣势企业不再具备纳税人条件,其亏损额允许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劣势企业法定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以税前利润弥补。
对于一些资不抵债但暂不能实施破产、而局部资产优势尚存的企业,经与主要债权人协商,允许其将尚存的有效资产分立成新的法人企业,并适当分担部分债务,另谋发展。也可由职工出资并吸纳社会资金,组成新的法人实体,租赁原企业有效资产进行生产,所交租赁费用于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缴纳养老、医疗保险金和偿还债务,条件允许时对老企业依法破产。

三、继续实施租赁经营。企业作为出租方,可将企业资产整体出租或部分出租。企业出租要进行资产评估,要面向社会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招租,承租人通过竞争取得租赁资格。承租方可以是自然人、个体经营户或私营企业。承租期限可放宽到20年。自然人、个体经营户或私营企业承租后,可另外独立组建经营实体,申请私营企业设立登记,以承租方新投入资金作为注册资本。出租方及其主管部门不得对承租方新设立的私营企业实施租赁合同以外的任何干预,新老企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原企业以租赁收入为离退休职工发放退休金和偿还债务。
对于一些设备好、产品有市场,但因企业债务重、工艺不配套或流动资金缺乏而停产的企业,经与债权银行协商,可将企业资产抵还银行贷款,由银行将该企业资产租赁给有经营能力的经营者或其它企业法人经营,以租金归还利息;也可由债权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将资产拍卖。

四、推进国有中小企业依法破产。对属于重复建设、长期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国有中小企业,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实施破产。破产后可将难以变现的资产用于安置职工的部分以价值形态折股到人,再吸收职工或社会资金,组成新的公司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按新机制规范运作。

五、妥善安置企业职工。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后,该企业职工应解除原有企业职工身份,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参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7〕21号文件关于鼓励职工自谋职业的经济补偿标准执行。兑现补偿资金有困难的,也可用等量资产补偿。职工得到补偿后,可以自谋职业,也可用补偿资金(或资产)作为个人出资投入改制企业,成为企业股东。但职工要在改制企业上岗就业的,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的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继续缴纳社保基金的,养老金缴纳年限按身份转换前后合并累计计算。
改制企业除土地以外的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经依法批准,可将原使用的划拨土地转让变现,所得收入用于安置职工,补充社会保险,偿还企业债务。
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等部门凭《下岗职工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1年内免征所得税,营业税给予优惠支持,并减半征收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的,金融机构应给予贷款支持。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凭《下岗职工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创办企业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该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的,享受劳动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六、鼓励中小企业为大企业、大集团配套。在实施大公司、大集团发展战略的同时,依托本地资源,推动中小企业建立与大企业稳定的、互惠互利的协作配套关系,各级政府部门应在规划、财税、用地以及服务等方面提供发展环境和政策支持。

七、放宽小企业创立条件。允许公司制小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注入,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资本金可分3年到位,但首期出资额须达到注册资本金的10%以上且最低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须追加到50%以上。资本金到位前,按注册资本额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鼓励创办注册资本不设底限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小企业在申办许可、资格(质)确认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

八、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金融机构要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多种金融服务,积极探索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多种融资方式,解决中小企业资金困难。各商业银行要设立中小企业信贷办事机构,增加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对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产品有市场、效益好的中小企业,要给予重点支持。对亏损企业中有订单、有效益的产品,采取封闭贷款的办法给予资金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要把信贷资金积极支持各类所有制的中小企业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中小科技企业,要积极推荐上市融资。

九、设立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市州、省两级担保机构组成,担保以市州为基础,再担保以省为基础。经济总量较大、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独立组建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机构依法设立。属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财政信用业务和金融业务,其主要职责是对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协助其获得银行贷款,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依据《 担保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形式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为规范操作和控制风险,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机构可实行会员制。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作为市州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机构的会员单位;符合条件的市州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机构可作为省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的会员单位。
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本级财政资助、本级政府划拨的土
地使用权和其他经营性及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社会赞助和捐赠、会员会费或认股及其他来源。
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对象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发展前景好、有利于出口创汇、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有利于增加就业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各类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机构创办初期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根据贷款信用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等,年保费率一般为担保资金额的0.8% ̄1.2%。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的放大比例,控制在10倍以内。提供贷款信用担保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为的监督管理,防范担保风险,按照谁出资、谁监管的原则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管委员会,加强对担保资金的安全和担保业务的监管。

十、支持中小企业建立技术创新机制。中小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增长在10%以上(含1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各级政府可以对中小企业引进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市场短缺项目、替代进口产品项目、市场占有率较高项目进行财政贴息资助。

十一、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自营进出口。加快企业进出口权由审批制向资格登记备案制的过渡,中小企业特别是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中小企业可享受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71号)的有关政策。

十二、建立健全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体系。推动一批科研院所转变为企业经营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和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指导、管理咨询、企业诊断、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廉价服务,对中介机构降低收费标准而未消化的成本费用支出部分,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给予照顾。

十三、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各级政府部门要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管理观念、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要加强对各类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的协调,制订有利于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各类中小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十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企业乱罚款、乱收费和进行各种摊派。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采取“以资抵债”、“以资补偿安置职工”的,不视作交易,只交纳过户手续工本费。企业改制必须的审计、资产评估和土地评估等费用应从降低企业改制成本的原则出发尽量降低收费。其它需办理变更登记或过户手续的,只收取工本费。

十五、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除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取消其它前置审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企业改革与发展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
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建立完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制订产权交易办法,对交易项目只收取200元的各种办证工本费,不另收取其它服务费用。

十六、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放开搞活中小企业作为发展县域经济、增强财政实力的重点来抓,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采取改革和发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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