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体育先进县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体育先进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体育先进县的管理,巩固和发挥体育先进县的作用,促进全民健身活 动广泛深入的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先进县是指:被国家及本省体育主管部门命名的全国体育先进县和黑龙江 省体育先进县。
第三条 体育先进县的基本任务是: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 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统筹规划发展本地区体育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体育活动,抓好学校体育,促 进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开展业余训练,培养社会体育骨干和体育后备人才,保障群众参 加体育锻炼的合法权益,建设、管理体育场所设主季,发展体育产业,管理体育市场。
第四条 县级体育工作要以城镇带乡村,注重基础建设,对现有的体育场所设施要加以 维护、开发、利用,促进体育工作深入发展。
第五条 加强体育科学技术的宣传推广,提高人民群众的体育科学知识水平,增强体育 锻炼意识,形成崇尚体育健身的社会氛围。
第六条 体育先进县应当巩固先进成果,并在巩固提高上取得成效。
第七条 加强体育先进县的领导。成立由县、乡(镇)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实施全 民健身计划领导组织,每年至少召开研究体育工作的会议两次。对体育事业的经费给予逐年 增加。
第八条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业余体校、体育指导中心、体育场馆、体育产业 经营开发、体育市场等工作的管理,对其全年工作计划及进度安排应当有检查、有总结。乡 、镇、街道应当建立体育指导站,并配有专、兼职全育工作干部。
第九条 各极开展群体活动。本县体育人口要在创建体育先进县时的基础上,逐年增加 。建立国民体质检测站,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体质测定工作。学校必须上好体育课,坚持 课间操、眼保健操和一小时体育活动。每周落实三次课外体育活动并保证80%的达标率;乡 、镇、街道建立农民体协和街道体协,每年组织体育竞赛活动四次以上,参赛人次多于总人 口的5%(不含学生数);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体育人口在40%的基础上逐年增加,每年举 办四次以上比赛;建立健全老年人体协,有固定的老年人活动场所,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以上 比赛。
第十条 继续巩固业余训练成绩。办好业余体校,建好业余训练网络体系,保持一个以 上重点项目在地、市比赛中的优势地位。每年向地(市)级体校、体育院校、优秀运动队输送 人才。
第十一条 继续搞好竞赛活动,形成制度,推动群众体育的开展。坚持每两年召开一次 全民健身运动会,每年8次以上群众性体育竞赛活动。县直机关、教育、农业、工会、共青 团、妇联、老龄委等系统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单项体育竞赛活动;学校每年至少举办一次田 径运动会,三次以上单项比赛;乡、镇、街道和百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每年要有四次 以上体育比赛;百人以下的企事业单位,每年参加上级和自办的比赛不少于四次。?
第十二条 继续做好技术推广工作。成立体育指导,加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力度, 做好体育宣传和健身咨询活动;设置固定的活动场所,县城要有三处以上晨练活动点,乡镇 要有一处以上晨练活动点。
第十三条 加强体育场所和设施的管理。维护、利用好现有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继续 加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力度,增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共公体育场地设施要全面开放 ,提高使用率。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和发挥农民体协、老年人体协、单项体协等群众性体育组织的作用 ,广泛开展活动;积极支持群众办体育,兴建体育场所,办体育俱乐部,组织运动队,举办 体育比赛活动,推进体育社会化。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和帮助办好体育产业,给予优惠政策,增强体育 事业发展整体实力,并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加强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鼓励体育先进县在原有的基础上断续发展,充分发挥先进县在农村体育的龙 头作用,对在体育先进县的巩固、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评比表彰每三年进行一次(以下称一个周期),在次年由省体育主管部门组织 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评比表彰奖项分为先进县巩固与发展优秀奖和先进县巩固与发展进步奖两个 奖项。先进县巩固与发展优秀奖是一个周期内在先进县的巩固、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按评分细则各项工作总分相加排序在前八名的先进县,所授予的奖项;先进县巩固与发展进 步奖是指一个周期内在先进县的巩固、发展等方面的成绩进步较大,尤其在场地设施建设、 全民健身点建设、全民健身活动、运动员输送等方面做的突出的先进县,所授予的奖项(原 则上评4个县)。
第十九条 评比程序
(一)在一个评比周期最后一年(第三年)的第一季度,由各先进县提出书面申请,并同评 分细则等有关材料一起报省体委群众体育处。
(二)省体育主管部门对申报的先进县进行核查,与有关领导、人员确定评比结果。
(三)评比结果通报各有关市、地、县。被评为先进县巩固与发展优秀奖和先进县巩固与 发展进步奖的先进县由省体委给予一定的物质与精神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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