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 关于调整部分户口政策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
关于调整部分户口政策意见的通知
(黔府发〔2000〕1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调整部分户口政策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六月二日
关于调整部分户口政策的意见
(省公安厅 2000年5月9日)
为了适应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需要,更好地贯彻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调整我省部分户口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夫妻分居的户口限制
(一)凡在我省工作的下列人员,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户口迁移问题,不受年龄、分居时间和指标等方面的限制:
1.获得的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
2.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县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和工作满一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
(二)凡与我省城市、城镇常住人口结婚的农业人口,除贵阳市云岩、南明区从结婚之日起需满5年才可迁入外,其余城市、城镇不受此限制,只要有合法的婚姻登记证明,已在城市、城镇一方生活,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即应准予在城市、城镇办理常住户口。
二、放宽婴幼儿户口入户随父随母的限制
凡在1994年6月(含6月)以后出生的婴幼儿,在全省范围内,根据自愿原则,可以随父或随母在城市、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对已随母登记农业户口现又要求随父落户的,准予随父办理非农户口。
三、实行户口随住房走的政策
凡在我省城市、城镇购买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的商品房,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的,购房者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随迁办理城市、城镇常住户口。
四、放宽引进人才的户口迁移限制
(一)凡到我省参与从事经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省外科技人员,只要本人自愿,可按户口审批程序办理所在城市或城镇的常住户口。
(二)省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我省各类企业工作的,按当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有关规定,办理完引进手续后,按户口审批程序报同级公安户政部门审批办理入户手续。企业经批准设立集体户口的,可落入集体户;本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其居住地单独落户;不具备办理集体户口或单独落户的,可落入人才服务机构的公共户内。
五、放宽小城镇入户条件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精神,凡符合在小城镇入户条件的人员,只要有合理稳定的非农职业、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可以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同时取消《省人民政府职业、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可以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同时取消《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黔府发〔1999〕40号)中规定的“凡在小城镇已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生活来源,而且在拥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后居住满两年者,都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限制。
六、简化户口迁移手续
为方便群众,因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发生变动,按实际工作地和居住地,需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互迁的(指非迁非、农迁农),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迁出、迁入手续,不再实行上报审批制度。
本意见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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