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全省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全省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0〕121号2000年6月21日)
目前,全省各地已进入汛期,部分地区在汛前已发生不同程度的地面塌陷、滑坡等地质灾害或险情。为加强全省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对今年的省级地质灾害监测点(附后),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由省地质灾害勘查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所在市(州)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各市、州、县要根据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检查情况,确定不同级别的重点监测对象,并层层签订责任书。
二、做好重大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对具有突发性且危害大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各地应紧密结合气象预报,特别是结合暴雨趋势分析预测做好预警,完善以人员紧急避险和财产转移为主要内容的防治预案,并对有关监测人员进行监测及防治知识培训。对发生的灾害点要登记、建卡,对其危险性作出初步判断,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三、健全有关制度。地质灾害频发地区要督促当地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制度和灾情快报制度,努力增强快速反应能力和防灾能力。对具有危害性的地质灾害点,要认真检查,落实责任。省国土资源厅将在汛期组织工作组,对重点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督查。
四、各有关地质灾害勘查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专班,固定交通工具,做好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工作。要服从当地政府的领导,听从指挥,一旦接到命令,迅即赶赴现场,协助当地政府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并按规定将调查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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