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 关于鼓励收购重组破产企业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
关于鼓励收购重组破产企业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青政办〔2000〕12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结构调整步伐,对破产企业实施重组,优化资产配置,促进我省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省经贸委提出的《关于鼓励收购重组破产企业有关政策的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鼓励收购重组破产企业有关政策的规定
(省经贸委 二000年六月二十一日)
为鼓励省内外各类企业参与我省结构调整及资产重组,加快我省结构调整步伐,现拟就鼓励收购破产企业实施重组的有关政策规定如下:
一、收购重组破产企业,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经济特色或采用高新技术,同时安置原企业一定数量职工的企业,在实施重组过程中,凡涉及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免缴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等各类税费。省属企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由省国土资源厅办理手续,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二、为扶持企业发展,对收购重组后组建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自重组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快对破产企业收购重组工作进度。经贸、财政、工商、税务、土地和金融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简化并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免收一切费用。
四、对收购破产企业实施重组后,新上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予以贴息支持。
五、凡被收购重组的企业,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六、自本规定发布之日上溯三年内收购破产企业实施重组的企业,在剩余时间内享受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免征所得税政策。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