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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 关于鼓励收购重组破产企业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702
  • 【发布文号】青政办[2000]121号
  • 【发布日期】2000-06-23
  • 【生效日期】2000-06-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 关于鼓励收购重组破产企业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
关于鼓励收购重组破产企业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青政办〔2000〕12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结构调整步伐,对破产企业实施重组,优化资产配置,促进我省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省经贸委提出的《关于鼓励收购重组破产企业有关政策的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鼓励收购重组破产企业有关政策的规定
(省经贸委 二000年六月二十一日)

为鼓励省内外各类企业参与我省结构调整及资产重组,加快我省结构调整步伐,现拟就鼓励收购破产企业实施重组的有关政策规定如下:

一、收购重组破产企业,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经济特色或采用高新技术,同时安置原企业一定数量职工的企业,在实施重组过程中,凡涉及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免缴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等各类税费。省属企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由省国土资源厅办理手续,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二、为扶持企业发展,对收购重组后组建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自重组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快对破产企业收购重组工作进度。经贸、财政、工商、税务、土地和金融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简化并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免收一切费用。

四、对收购破产企业实施重组后,新上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予以贴息支持。

五、凡被收购重组的企业,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六、自本规定发布之日上溯三年内收购破产企业实施重组的企业,在剩余时间内享受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免征所得税政策。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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