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加强项目分级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加强项目分级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闽政文[2003]35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构建三条战略通道、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推进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现就加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等发展项目分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项目管理工作
项目管理工作要围绕发展第一要务,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落实“五个统筹”发展要求。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统筹区域发展,增强县域经济综合竞争力,促进三个层面经济全面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在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千方百计激活民间投资,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要在统筹发展中不断增强项目带动效应,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实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在具体工作中既要注意统筹兼顾,又要突出重点,体现集中力量办大事,促进生产力合理布局,增强经济发展后劲,营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要坚持重点建设先行,建立健全重点项目协调管理机构,加大重点项目管理工作力度,做好重点项目策划、协调、服务工作,形成投产一批、续建一批、开发一批、储备一批的滚动发展局面,为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带动和支撑。
二、加强项目前期工作
(一)加大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协调力度。项目分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进行管理。省级有关部门重点加强对省预备重点项目、跨设区市的重大项目、对全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和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的协调和推进。
设区市和省直部门应于每年10月份前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重大项目建议名单,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进行汇总、筛选和审定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公布具体名单。其中被列为省预备重点的项目,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其他项目按产业或行业属性,由省有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前期工作。牵头组织的主要任务是:项目管理机构组建、资金筹措、建设方案、报批等协调促进工作,但不干预项目业主的自主决策权。由省直部门牵头组织前期工作的项目,各设区市政府要在职责范围内全力做好配合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也要参照省级做法,加强辖区内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协调和推进。
(二)改进项目前期报批工作。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前期报批工作主要由项目业主或筹建机构承担。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可全部或部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开展前期报批工作。鼓励工程咨询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向项目业主提供项目策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报批、监理等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
各级发展计划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前期报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需报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报批。
(三)加快推行项目代建制和业主招标制。非经营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试行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建成后交给使用单位。具有垄断性和一定预期收益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试行项目业主招标制,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择优选择项目业主。代建制和业主招标制具体试点方案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投融资体制改革精神制定并监督实施。
(四)进一步深化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在完善政务中心、“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 审批的基础上,开展建设项目审批代理和网上审批试点工作。
要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精神,研究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登记备案制度。核准项目,企业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又未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一律实行登记备案。
对政府投资项目,除省重点建设项目仍须履行现行的有关报批程序外,其他项目今后不再审批开工报告。按照我省现行规定,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的,应当合并审批。
三、创新项目生成机制
(一)大力开展项目策划工作。通过规划生成项目。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规划先行、项目后审”的要求,编制或修订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重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重点领域发展专项规划以及跨行政区划区域规划,提出相应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可生成项目的思路和审批项目的依据。规划编制中策划生成的项目应报送同级发展计划部门备案,入选项目储备库。
通过社会力量策划生成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应通过专题咨询会、征集会、互联网等各种形式,多渠道向社会征集项目成果或项目建议。对有部分重大项目,有关部门可通过招标委托或直接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作进一步的策划。
通过推介方式生成项目。继续办好“中国福建项目成果交易会”等大型会展。对有一定前期深度的重大项目,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委托工程咨询或设计单位进一步完善项目计划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大型会展的推介、招商提供完整的项目资料。
(二)建立项目储备库。省、设区市、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分级设立项目储备库,按“分级储备、全省联动、滚动更新”的要求开展工作。对入库项目进行科学合理分类,以满足各种检索的需要。利用全省政务网络系统,实现省、设区市、县(市、区)各级项目储备库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整合现有的省重点项目在线跟踪管理系统、项目储备库、推介转化网等网络资源,向社会提供产业与项目投资信息。
各级发展计划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建项目评审小组,每半年对策划生成的项目进行评审,筛选并组织实施可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四、加强在建项目的指导、协调
(一)实行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制度。省重点在建项目应制定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的具体办法,以及项目年度投资目标计划、主要阶段性形象进度计划和月度计划任务。省行业重点项目和设区市、县(市、区)重点项目应参照省重点项目制定和执行目标管理制度。
省重点办负责牵头组织检查、督促、指导省重点项目的建设,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工作。
(二)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进本地区重点项目的同时,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所在地省重点项目的各项服务、协调工作,确保省重点项目顺利推进。
(三)落实建设资金。各级政府要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每年要推出一批项目,委托项目中介组织或金融机构开展融资方案设计,吸收社会投资。选择若干个预期收益稳定的新建基础设施项目,开展股份制融资试点。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拨付承诺的财政性资金或其他配套资金,不得截留或挪用上一级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省财政厅应尽快研究制定提高财政资金拨付效率的具体办法。
五、加强对项目工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
(一)建立和完善项目信息报送制度。省重点项目的项目业主或筹建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实施进展情况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时报送当地发展计划部门。省行业重点项目和各级政府重点项目业主单位在每季度10日前将上季度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的同级发展计划部门,逐级汇总上报省发展计划部门。
实行重点项目信息在线管理。省重点项目应全部做到信息在线传递、汇总和管理,实现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在线监控。省行业重点项目和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情况,加强本部门本地区重点项目信息传递、汇总和管理,及时更新数据。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要定期向省委、省政府及各设区市通报全省及各地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各地及时研究本地区的项目发展问题。
(二)加强项目工作的考核。考核对象包括省有关主管部门、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重点考核项目的前期、实施工作。项目前期工作侧重考核项目策划、生成、储备和推介、引进、交易、转化等情况;项目实施侧重考核项目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以及项目建设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等情况。
省实施项目带动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底对项目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网上通报或以其他方式通报。对于连续两年在项目工作考核中被评为表现差的单位和责任人要给予通报批评,并将有关领导的工作表现记入其政绩档案;对在项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在省重点项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按《省重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省行业重点项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由省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设区市、县(市、区)重点项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由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加强对项目管理部门的效能监督。监察部门和机关效能中心,要根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加强对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的行政监察和效能监督,查处和纠正行政管理监督中存在的各类问题,重点查处工程建设项目土地转让、招投标、资金拨付、合同管理、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
(四)改进项目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发展计划、财政、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卫生、质量、安全、金融等部门,应转变监管方式,形成监管合力,依法加强对建设项目投资活动的监管。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政府投资项目综合执法的办法。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机制、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对审计、稽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对违法违规人员要坚决予以查处。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诚信登记制度,对于在项目报批、申请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背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公开披露,并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活动,具体工作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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